证券简称:宁波港 证券代码:601018 编号:临 2016-040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人: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15亿元
委托贷款期限:一年
贷款利率:2.74%
抵押与担保:无。
一、 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需求,
拓展公司资金来源渠道,降低财务费用,经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浙江
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海港集团”)协商,公
司拟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接受公司间接控股股
东省海港集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委托贷款,期限为自实际到
款之日起一年,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公司
最近一期发行超短融利率相同,即2.74%。
公司对该项委托贷款无相应抵押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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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省海港集团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本次委托贷款构成了关联
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
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均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未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根据《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大宗商品交易
中心5018室
注册地:浙江省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毛剑宏
注册资本:认缴注册资本40,327,044,949.52元,实缴注册资本
6,400,000,000.00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7月30日
经营范围:包括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洋产业投资,涉海涉港
资源管理及资本运作,港口的投资、建设与运营,航运服务,大宗商
品的储备、交易和加工(不含危险化学品),海洋工程建设,港口设
计与监理。
省海港集团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其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海港集团作为省级国有大型企业,
是浙江省海洋资源开发建设投融资平台,致力于推动浙江省海洋资源
的统筹整合和科学利用,主要在港口、物流、建设开发、产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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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等领域进行经营活动。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省海港集团积极
参与“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的实施,全面落实港
航强省和海洋经济强省的战略意图,加快推进浙江省海洋和港口经济
一体化、协同化发展,努力打造成为全球一流的港口投资运营集团。
2015 年,省海港集团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96.34 亿元,资产净额为人
民币 629.30 亿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203.05 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27.44 亿元 。
三、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 交易标的及数量
省海港集团拟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二) 定价原则
该项委托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公
司最近一期发行超短融利率相同,即2.74%。公司对该项委托贷款无
相应抵押或担保。
(三) 委托贷款期限
该项委托贷款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资金实际到款之日起一年。
四、 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接受省海港集团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用途主要为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该事项有利于拓展公司资金来源渠道,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贷款利率符合市场行情,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之前,已将该关联交易的
相关资料提交公司独立董事审阅通过,得到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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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以书面传签的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接受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拓展公司
资金来源渠道,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次交易的利率符合定价公允原
则,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同意将该议案递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以书面传签的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宁
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公司董事长宋越舜、副董事长蔡申康、董事王峥、褚斌、蒋一
鹏、孙大庆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了表决,实
际参加表决的董事共6人。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接收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
于拓展公司资金来源渠道,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次交易的利率符合
定价公允原则,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
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审批权限
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属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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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
公司从 2016 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与省海港集团的其他
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与同一关联人需要特别
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
七、 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及独立意见
(二)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意见书
(三)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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