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
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激励
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激励计划的
情形。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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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签署页)
全体监事签名:
蔡建宇 原顺 邹建发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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