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总工程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合肥城
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合
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城建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聘任总工程师的议案》现就聘任总工程师事项作出独立判
断,现发表如下意见:
1、经审查新聘任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
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
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3、经审查新聘任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经了解新聘任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
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我们同意聘任越小军先生担任公司
总工程师职务,任职期限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周亚娜、徐淑萍、孔令刚、於恒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