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九届十二次董事会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在九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
于控股子公司田湾河公司向川投集团申请委托贷款关联交易的
提案报告》和《关于购买 9.6 亿元银行理财产品的提案报告》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为满足控股子公司田湾河公司的资金需求,保持资金正常
运转,田湾河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川投集团申请委托贷款。委
托贷款金额不超过 7 亿元,期限不超过 1 年,利率不高于同期市
场利率,不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田湾河公司提供抵押或担保。
提款时间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双方协商而定。该项关联交易
对公司扩大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是必要的,未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真实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发展的积
极支持与帮助,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实施。
该提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高淳先生、金群先生、李文志
先生、孙志祥先生回避了表决。
2.在保障购买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前提下,在银行购买两种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该方式符合公司
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盘活闲置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收益。
公司召集、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程序以及会议的审议、表决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
2016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