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项目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说明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海南海
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项目的审计机构,原指派洪祖柏、高丽君作为签字注册会计
师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核)服务。
截止本说明签署日,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过程中,本所
已出具并由洪祖柏、高丽君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签署如下审计(核)报告:
1、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华专审字[2015]02230026
号);
2、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审计报告(瑞华专审字
[2015]02230027 号);
3、关于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瑞
华核字[2015]02230010 号);
4、关于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5]02230011 号);
5、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
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5]02230009 号);
6、关于海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瑞华阅字
[2015]02230001 号);
7、关于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瑞华核字[2015]02230013 号);
8、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瑞华核字
[2015]02230014 号);
在本次申报过程中,签字注册会计师因本次申报的审计时间与年审时
间重叠,原签字注册会计师洪祖柏、高丽君年审期间业务量饱和,无法承
接该项目的审计工作,也无法继续签署本所对发行人出具的相关审计(核)
报告。经所内安排,由我所指派注册会计师马龙、王明继续完成该项目补
充 2015 年年报审计工作,并因此变更签字会计师为马龙、王明。
对于上述情况,本所特做如下说明:
(1)本所确认此前出具的上述审计(核)报告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2)本所确认此前出具的上述审计(核)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确认此前出具的上述审计(核)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