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197 证券简称:伊力特 公告编号:临 2016-017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4.00 元(含税)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
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0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6 元。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6 元。
● 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5 月 31 日
●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本公司 2016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分配以 2015 年末股本总额 441,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6,400,000.00 元。
2015 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15 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5 月 3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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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40 元;对个人持股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 0.36 元进行派发。如相关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股东可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帐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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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其他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
行缴纳,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0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2、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5 月 31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伊力特(600197)”
股东。
五、分红方案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及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
行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昆明路 148 号新捷小区一号楼二单元 102 室
联系电话:0991-3667490
传 真:0991-3672172
邮政编码:830011
七、备查文件目录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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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