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华电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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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码:厦华电子

股票代码:60087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名称: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马尾科技园区兴业路 1 号

通讯地址:福州市马尾科技园区兴业路 1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名称: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住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兴东路 555 号

通讯地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兴东路 555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名称: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马尾科技园区 77 号地

通讯地址:福州市马尾科技园区儒江西路 6 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

1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

简称“《格式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厦华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

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厦华电子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转让所持厦华电子股份。信息

披露人对厦华电子的持股比例将由本次权益变动前的 20.02%降低至本次权益变

动后的 0%。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协议转让厦华电子股权已经华映科技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华映科技股东大会批准。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 录

声 明.................................................................................................................. 2

目 录.................................................................................................................... 3

释 义......................................................................................................................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华映光电...................................................... 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华映吴江...................................................... 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福建华显.................................................... 11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 14

五、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15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16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7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7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情况.. 17

三、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行的程序.......................... 18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

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24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 24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简要情况.............................. 25

3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6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27

第六节 备查文件................................................................................................ 28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5

4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厦华电子、上市公司 指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870)

华映光电 指 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华映吴江 指 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福建华显 指 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华映科技 指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鑫汇 指 厦门鑫汇贸易有限公司

嘉兴融仁 指 嘉兴融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华映光电、华映吴江、福建华显

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华映光电分别将所持厦华

电子 9,523,809 股、15,873,015 股、6,947,050 股

本次交易 指

转让给厦门鑫汇;华映光电将所持厦华电子剩余

的 72,418,029 股股份转让给嘉兴融仁。

2013 年 11 月,华映吴江、华映光电、华映显示

《合作协议书》 指

和厦门鑫汇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华映光电与厦门鑫汇签订

《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

之股份转让协议》 协议》及华映光电与嘉兴融仁签订的《关于厦门

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书》

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华映光电与厦门鑫汇针对

《终止协议》 指 终止《合作协议书》等一揽子协议签订的《终止

协议》

嘉 兴融 仁拟 将本次 交易完 成后 所持 厦华电 子

《股份质押协议》 指 13,204,509 股股票质押给华映光电而签署的《股

份质押协议》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格式准则 15 号》 指

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如无特殊说明,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

为四舍五入所致。

6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华映光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32,552.61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6114460288

企业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 1994 年 1 月 11 日

经营期限 1994 年 1 月 11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计算机零部件、通信终端设备、光电子器件的制造;计算

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电子产品的

批发;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对外贸易。(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 福州市马尾科技园区兴业路 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福州市马尾科技园区兴业路 1 号

邮政编码 350015

联系电话 0591-88022163

传真号码 0591-88022051

主要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 华映科技直接持有华映光电 75%股权,通过华映吴江、福

建华显间接持有华映光电 15%、10%股权,为华映光电控

股股东。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映光电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

曾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他国家或地

区居留权

7

刘治军 无 男 00753873 董事长 中国 中国台湾 是

林盛昌 无 男 01750088 董事 中国 中国台湾 是

钟博勋 无 男 06232785 董事 中国 中国台湾 是

董事、总

张伟中 无 男 04885514 中国 中国台湾 是

经理

董事、财

杨锦辉 无 男 02585113 中国 中国台湾 是

务负责人

严文武 无 男 03830599 监事 中国 中国台湾 是

李钦彰 无 男 05319505 监事 中国 中国台湾 是

黄国峰 无 男 08935326 监事 中国 中国台湾 是

上述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其他单位名称 在其他单位职务

华映科技 董事长

福建华显 董事长

华映吴江 董事长

刘治军 华乐光电(福州)有限公司 董事

科立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 董事长

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华映科技 董事

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林盛昌 科立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福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福州华映视讯有限公司 董事

华映科技 法务智权处处长

福建华显 董事

华映吴江 监事

钟博勋

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 监事

福州盘石一元股权投资管理中心(合伙企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业)

华映科技 总经理

张伟中

福建华显 董事、总经理

8

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 董事

福州华映视讯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华乐光电(福州)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华映吴江 董事

华映科技(纳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华映科技 财务总监

福建华显 财务负责人

杨锦辉 福州视讯 财务负责人

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

华映科技(纳闽)有限公司 董事

华映科技 稽核处处长

严文武

福建华显 监事

华映科技 监事会主席、人力资源处处长

李钦彰

福州映元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厦华电子外,华映光电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达到或超过 5%以上(含5%)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华映吴江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注册资本 12000 万美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726641771C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成立日期 2001 年 3 月 21 日

经营期限 2001 年 3 月 21 日至 2051 年 3 月 20 日

经营范围 平板显示器、笔记本电脑、液晶电视及液晶显示屏模组制

造、维修与销售;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

收购出口业务;提供管理与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兴东路 555 号

9

主要办公地址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兴东路 555 号

邮政编码 215217

联系电话 0512-82868866

传真号码 0512-63406790

主要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 华映科技直接持有华映吴江 75%股权,通过华映科技(纳

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华映吴江 25%股权,为华映吴江控

股股东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映吴江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

曾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他国家或地

区居留权

刘治军 无 男 00753873 董事长 中国 中国台湾 是

张伟中 无 男 04885514 董事 中国 中国台湾 是

董事、总经

纪国琳 无 男 04348004 中国 中国台湾 是

钟博勋 无 男 06232785 监事 中国 中国台湾 是

林沛洽 无 男 06586062 财务负责人 中国 中国台湾 是

上述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其他单位名称 在其他单位职务

华映科技 董事长

福建华显 董事长

华映光电 董事长

刘治军 华乐光电(福州)有限公司 董事

科立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 董事长

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华映科技 总经理

福建华显 董事、总经理

张伟中 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 董事

福州华映视讯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华乐光电(福州)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10

华映光电 董事、总经理

华映科技(纳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华映科技 法务智权处处长

福建华显 董事

华映光电 董事

钟博勋

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 监事

福州盘石一元股权投资管理中心(合伙企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映吴江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 5%

以上(含5%)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福建华显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4,830.13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57573886845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04 年 2 月 16 日

经营期限 2004 年 2 月 16 日至 2054 年 2 月 15 日

经营范围 从事新型平板显示器件、液晶显示屏、模组及零部件的研

发、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模具制造;电子和电

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输配电

及控制设备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 福州市马尾科技园区 77 号地

主要办公地址 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 6 号

邮政编码 350000

联系电话 0591-88022163

11

传真号码 0591-88022051

主要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 华映科技持有福建华显 100%股权,为福建华显控股股东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福建华显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

曾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他国家或地

区居留权

刘治军 无 男 00753873 董事长 中国 中国台湾 是

黄拓中 无 男 06323107 董事 中国 中国台湾 是

钟博勋 无 男 06232785 董事 中国 中国台湾 是

董事、总

张伟中 无 男 04885514 中国 中国台湾 是

经理

严文武 无 男 03830599 监事 中国 中国台湾 是

财务负责

杨锦辉 无 男 02585113 中国 中国台湾 是

上述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其他单位名称 在其他单位职务

华映科技 董事长

华映吴江 董事长

华映光电 董事长

刘治军 华乐光电(福州)有限公司 董事

科立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 董事长

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 董事长

科立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人关系处处长

华映科技 董事长特助

福州映元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黄拓中 华乐光电(福州)有限公司 董事

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 董事

福州盘石一元股权投资管理中心(合伙企

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业)

华映科技 法务智权处处长

华映吴江 监事

钟博勋 华映光电 董事

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 监事

福州盘石一元股权投资管理中心(合伙企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2

业)

华映科技 总经理

华映吴江 董事

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 董事

张伟中 福州华映视讯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华乐光电(福州)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华映光电 董事、总经理

华映科技(纳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华映科技 稽核处处长

严文武

华映光电 监事

华映科技 财务总监

华映光电 财务负责人

杨锦辉 福州视讯 财务负责人

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

华映科技(纳闽)有限公司 董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福建华显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 5%

以上(含5%)股份。

13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

关系

如图所示,华映科技直接持有福建华显 100%股权;直接持有华映吴江 75%

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华映科技(纳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华映吴江 25%股权;

直接持有华映光电 75%股权,通过华映吴江、福建华显间接持有华映光电 15%、

10%股权。华映科技为华映吴江、华映光电、福建华显的控股股东。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

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超越董事会、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

干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和经营的情形。

14

五、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基于华映光电、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同受华映科技控制的关系,华映光电、

华映吴江、福建华显为一致行动人。

15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了在履行《合作协议书》的基础上获取股权投资回报,以

更好地发展自身产业,决定以协议方式转让所持有的厦华电子共计 104,761,90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0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厦华电子股权。截至本报告书

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发生增加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16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的方式将持有的厦华电子股权分别转让给厦门鑫汇

及嘉兴融仁,具体转让股数及比例如下:

占上市公司总股

转让方 受让方 股份性质 股数

本比例

华映吴江 厦门鑫汇 流通股 9,523,809 1.82%

福建华显 厦门鑫汇 流通股 15,873,015 3.03%

华映光电 厦门鑫汇 流通股 6,947,050 1.33%

嘉兴融仁 流通股 72,418,029 13.84%

合计 —— —— 104,761,903 20.02%

为切实保障嘉兴融仁履行股份转让款支付义务,嘉兴融仁同意将本次股份转

让完成后所持厦华电子 13,204,509 股股票(占厦华电子总股本的 2.52%)质押给

华映光电,质押期限至 2017 年 4 月 24 日(如上述质押期限截止日前,嘉兴融仁

已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款的,质押期限至上述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提前截

止;如上述质押期限届满,嘉兴融仁仍未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款的,则质押期

限相应延长至上述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情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公司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华映光电 79,365,079 15.17% 0 0%

福建华显 15,873,015 3.03% 0 0%

华映吴江 9,523,809 1.82% 0 0%

合计 104,761,903 20.02% 0 0%

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04,761,903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20.02%。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上市公

17

司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嘉兴融仁同意将所持上市公司 13,204,509 股股票(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2.52%)质押给华映光电。

三、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与厦门鑫汇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签署

《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标的、转让价格、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各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合计

持有的上市公司 32,343,874 股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

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

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

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标的股份转让给厦门鑫汇;厦门鑫汇应当按照本协议

约定的交易对价及付款时限向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支付标的股份的转

让款。

各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 8.06 元/股,交易对价合计为

人民币 260,691,624.44 元。

鉴于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收取了厦门

鑫汇所支付的保证金 76,819,636 元,且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根据《合

作协议书》的约定还应向厦门鑫汇支付市值管理服务费 183,871,985.48 元,各方

同意,上述费用可直接扣减交易对价,因此厦门鑫汇无需另行向华映吴江、福建

华显及华映光电支付上述股份转让款,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亦无需另

行向厦门鑫汇退还上述保证金及支付市值管理费。

各方同意,各方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前共同配合向上交所提交有关材料,申

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核手续。

(2)质押股份解除质押

各方同意,相关各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 3 个工作日内共同向登记结算公

18

司办理解除质押股份之上的质押登记手续。

(3)股份过户安排

各方同意,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各方共同向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①取得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审核确认意见;

②质押股份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③本协议经华映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经华映科技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5)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

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和/或向守约方

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

超过违反本协议一方订立本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

造成的损失。

任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义务,且逾期履行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

或一方的相关违约行为构成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协议项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

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通知送达违约方之

日起即行终止。

本协议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5,000 万元。如该等违

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如因证券监管部门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9

2、针对 2013 年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与厦门鑫汇签署的《合作协

议书》等一揽子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2016 年 5 月 23 日,各方

签署《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协议》的终止及后续安排

各方一致同意《原协议》的全部条款自《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完

成过户登记之日起全部终止,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免疑问,各方明确,

在本协议签署前,《投票权委托协议》已因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而自行终止。

各方确认,《原协议》终止后,对于《原协议》项下可能存在的任何违约或

纠纷的情形,均不会向本协议任何一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诉求。

各方同意,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应向

厦门鑫汇支付市值管理服务费 183,871,985.48 元,上述市值管理费在厦门鑫汇依

据《股权转让协议》向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支付股份转让款时予以相

应扣减,该扣减完成后,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不再另行向厦门鑫汇支

付该笔款项。

各方同意,厦门鑫汇根据《合作协议书》向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

支付的保证金 76,819,636 元在厦门鑫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华映吴江、福建

华显及华映光电支付股份转让款时予以相应扣减,该扣减完成后,华映吴江、福

建华显及华映光电不再另行向厦门鑫汇退还该笔款项。

厦门鑫汇同意并承诺,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解除上述 52,454,133 股上市公司股份之上的

质押登记手续。

(2)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成立,经华映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华映光电与嘉兴融仁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签署《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标的、转让价格

20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华映光电持有的上市公司 72,418,029

股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

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

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华映光电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标的股份转让给嘉兴

融仁;嘉兴融仁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对价及付款时限向华映光电支付标的

股份的转让款。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 12.421 元/股,交易对价合计

为人民币 899,504,338.20 元。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由嘉兴融仁向华映光电按以下三期支

付:

①在华映科技于 2016 年 6 月 9 日前(含当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股份转让的前提下,嘉兴融仁应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前(含当日)将首期股权转

让款 577,504,338.20 元一次性支付至华映光电指定的账户。双方同意,于嘉兴融

仁向华映光电支付完毕首期股权转让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配合向上

交所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核手续。

②在华映科技于 2016 年 6 月 9 日前(含当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股份转让的前提下,嘉兴融仁应于 2016 年 9 月 24 日前(含当日)将第二期股权

转让款 158,000,000 元一次性支付至华映光电指定的账户。嘉兴融仁迟延支付第

二期股权转让款的,则嘉兴融仁应提前 30 日通知华映光电,且迟延期限最晚不

得超过 2016 年 11 月 24 日(含当日)。

③在华映科技于 2016 年 6 月 9 日前(含当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股份转让的前提下,嘉兴融仁应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前(含当日)将第三期股权

转让款 164,000,000 元支付至华映光电指定的账户。

如华映科技无法在 2016 年 6 月 9 日前(含当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股份转让,则嘉兴融仁应于华映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上

述首期股权转让款;于华映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上述第二

期股权转让款(嘉兴融仁迟延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则嘉兴融仁迟延支付期

21

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于华映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个月内支付上述第

三期股权转让款。

(3)股份过户安排

双方同意,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①取得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审核确认意见;

②嘉兴融仁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完毕首期股份转让款;

③本协议经华映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履约保障及上市公司董事席位安排

双方同意,为担保嘉兴融仁履行本协议项下交易对价的支付义务之目的,在

办理完毕本协议约定的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的当日,嘉兴融仁将所持有的

上市公司 13,204,509 股股份(占华映光电转让给嘉兴融仁股份总数的 18.23%)

质押给华映光电,双方应签署股份质押协议并同时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递交申请

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所需全部文件。在上述股份质押登记办理完毕的当日,华映光

电或其关联方应促使其提名的上市公司董事向上市公司提交辞职报告。

(5)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

立,经华映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6)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

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和/或向守约方

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

超过违反本协议一方订立本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

22

造成的损失。

任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义务,且逾期履行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

或一方的相关违约行为构成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协议项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

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通知送达违约方之

日起即行终止。

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15,000 万元。如该等违约金

不足以弥补守约方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如因证券监管部门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华映光电与嘉兴融仁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签署《股份质押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1)目标股份及其质押

本协议下质押的目标股份是指嘉兴融仁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合法持有的

13,204,509 股厦华电子股股份(“目标股份”)。

嘉兴融仁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目标股份 13,204,509 股质押给华映光电。双方

同意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完成有关质押登记手续。该等股份质押登记

后,未经嘉兴融仁书面同意,华映光电不得变更质押权人。

双方同意,目标股份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含公积金转增股)、因配

股产生的获配股份、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的现金

红利或债券利息(如适用)等也将属于本次质押的质物,并将一并质押给华映光

电。

本协议双方确认并同意,在股份质押期间,未经华映光电书面同意,嘉兴融

仁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质押)处置其所持有的目标

股份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2)质押期限

本协议下目标股份的质押期限至 2017 年 4 月 24 日。双方应在质押期限届满

后 3 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解除质押的登记手续。

23

如上述质押期限截止日前,嘉兴融仁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支付完毕全部

股份转让款的,质押期限至上述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提前截止;如上述质押

期限届满,嘉兴融仁仍未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款的,则质押期限相应延长至上

述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双方应在质押期限届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到

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延长质押的登记手续。

(3)违约责任

任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质押期限项下的义务,且逾期履行超过 10 个工作日

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000 万元;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

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二)本次股权转让所履行的主要程序

2016 年 5 月 23 日,华映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本次交易尚需华映科技股东大会批准。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

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一)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

况。

(二)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与上市公司间进行重大交

易的计划或其他安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华映光电将其持有的厦华电子52,454,133股无限售

流通股质押给厦门鑫汇,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其余上市公司的股份中不存在质

24

押、冻结情况。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厦门鑫汇签署的《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相关各方同意于该协议生效之日3个工作日内共同

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质押股份解除质押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简要情况

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日期:2016 年 4 月 30 日

厦华电子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

司 100%股权,该交易包括两部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该交易共计发行股份总额不超过 406,504,064 股股票,发行完成后,

厦华电子的总股本将增至 929,703,729 股。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参与认购厦华电

子本次发行的股份,信息披露人对厦华电子的持股比例将由发行前的 20.02%降

低至发行后的 11.27%。厦华电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已经厦华电子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股

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5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6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

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

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27

第六节 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办公地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2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 年 5 月 24 日

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 年 5 月 24 日

3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 年 5 月 24 日

31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 年 5 月 24 日

32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 年 5 月 24 日

33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 年 5 月 24 日

3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

在地

股票简称 厦华电子 股票代码 600870

福州市马尾科技园区兴业路 1

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号、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兴东路

务人注册地

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555 号、

福州市马尾科技园区 77 号地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有无一致行 有 ■ 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化 动人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是 □ 否 ■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拥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

是 □ 否 ■ 有境内、外两 是 □ 否 ■

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个以上上市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司持股 5%以上

公司的控制

35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 104,761,903 股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 20.02%

比例

变动数量: 104,761,903 股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 变动比例: -20.02%

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

本次权益变动后,华映光电、华映吴江及福建华显将不再拥有上市公司股

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 □ 否 ■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36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 年 5 月 24 日

37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 年 5 月 24 日

38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 年 5 月 24 日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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