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志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24 21: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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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事项

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

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激励对

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激励计划的情形。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完整体现了《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事项,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

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6.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优秀人才和核心骨干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

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

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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