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隆实业: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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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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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盈科”)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

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盈科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2016 年 5 月 24 日下午 14:00 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前述公告,

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碧头第三工业区信隆公司新办公楼 A 栋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4 日 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3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4 日 15:00。

经盈科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4 名,代表

贵公司股份 185,347,36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978 %。

经盈科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0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盈科

律师。

2

盈科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盈科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盈科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盈科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

1、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5、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2015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9、审议《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 2016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

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为太仓信隆车料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

议案

1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

盈科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2.01、选举廖学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2、选举陈雪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3、选举廖学湖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4、选举廖学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5、选举廖蓓君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6、选举莊贤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7、选举姜绍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3.01、选举梁侠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02、选举魏天慧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03、选举王肇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04、选举刘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4.01、选举黄秀卿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4.02、选举莫红梅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

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185,347,360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4

盈科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

通过。

(二)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185,347,360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

通过。

(三)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85,347,360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

通过。

(四)关于《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85,347,360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

通过。

(五)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

股本预案》的议案

185,347,360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六)关于《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

盈科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85,347,360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

通过。

(七)关于《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30,824,860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关联股东利田发展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八)关于《2015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85,347,360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

通过。

(九)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85,347,360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

通过。

(十)《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 2016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

议案

185,347,360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

通过。

6

盈科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一)《关于为太仓信隆车料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

议案

185,347,360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

通过。

(十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1 选举廖学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廖学金先生得票 185,347,3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100.0000%,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2 选举陈雪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陈雪女士得票 185,347,3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100.0000%,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3 选举廖学湖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廖学湖先生得票 185,347,3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100.0000%,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4 选举廖学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廖学森先生得票 185,347,3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100.0000%,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5 选举廖蓓君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廖蓓君女士得票 185,347,3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100.0000%,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6 选举莊贤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莊贤裕先生得票 185,347,3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100.0000%,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

盈科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2.7 选举姜绍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姜绍刚先生得票 185,347,3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100.0000%,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十三)《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3.1 选举梁侠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梁侠女士得票 185,347,3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100.0000%,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2 选举魏天慧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魏天慧女士得票 185,347,3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100.0000%,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3 选举王肇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王肇文先生得票 185,347,3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100.0000%,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4 选举刘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爽先生得票 185,347,3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100.0000%,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十四)《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4.1 选举黄秀卿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黄秀卿女士得票 185,347,3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100.0000%,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4.2 选举莫红梅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莫红梅女士得票 185,347,3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100.0000%,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8

盈科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盈科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盈科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盈科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9

盈科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黄劲业

负责人:姜 敏 __________

__________ 张晓晴

__________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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