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 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6—062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6 年 5 月 21 日,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
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同意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此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方可实施。
相关条款经公司董事会审慎考虑,结合公司现状及未来发展需求,
同时借鉴并对标国内部分优秀上市公司章程,严谨分析讨论后投票通
过。相关条款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可加快公司管理层决策速度,
迅速把握市场机遇,提升公司未来业绩,以更好的经营业绩回报公司
广大股东。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1998]127 号文批准,由四川陶瓷厂、
重庆万吉实业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石油输气广汉公用实业
开发公司、重庆天和洁具有限公司、成都干道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共同
发起设立,并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营业执照号码:5000001801226。
现修订为: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1998]127 号文批准,由四川陶瓷厂、
重庆万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石油输气广汉公用实业开
发公司、重庆天和洁具有限公司、成都 干道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共同
发起设立,并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营业执照号码:5000001801226。
2015 年 6 月 2 日,公司迁址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
市,在塔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2002035688270。
原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768.5 万元。
现修订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91,100,380 元。
原公司章程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发挥主业优势,积极推进科
技创新及品牌发展战略,强化管理,不断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的产品,
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现修订为:公司的经营宗旨:开拓进取,锐意创新,严格管理,规范
运作,结合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地缘优势,追求公
司长期可持续性发展,竭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努力回报社会。
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实业投资、
矿业投资业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销售:煤炭、陶瓷制品、复合
材料浴缸、塑料制品;销售普通机械,仪表仪 器,装饰材料(不含危
险化学品),五金配件,厨房设备,货物进出口。
现修订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大健康产业(医疗医
药、养老及健康产业、国内外医疗器材、设备、药品的进出口代理销
售);现代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国内外农副产品进
出口贸易、农业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物联网(仓储、物流运
输配送、连锁销售、电子商务);文化教育娱乐产业(文化、教育、
影视、体育、旅游、酒店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管理);商业服务(设
备原材料的购销、技术、人才引进和输出服务;基金管理、证券投资、
资产管理、供应链财务服务;投资财务顾问、技术咨询服务);建造
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供热、供水、供电、水利水电、建筑施工、
装饰装潢、新型建材产品生产及销售);能源与环保、高新技术项目
的投资、经营管理;矿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其他实业、股权项目投
资、生产、制造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37768.5 万股,均为普
通股。
现修订为: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1,491,100,380 股,均为普通股。
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进行累计积投票时,公司每一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
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每一股东享有的表决票
数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股东大会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
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中选举一人,也可以
分散选举数人,但每一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是超过其享有的总票数。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分布每个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所得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或监事,但当选人所得
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
出候选董事的提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将董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监事会提
出候选监事的提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将监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不得多于拟
选人数。
(四)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不得多于拟
选人数。
(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侯选人。
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会在提名监事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的
意见。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20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料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现修订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
出候选董事的提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将董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监事会提
出候选监事的提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将监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以上且持有时
间在一年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不得
多于拟选人数;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且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股东
或者上届董事会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四)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以上且持有时
间在一年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不得
多于拟选人数;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且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股东
或者上届监事会可以提名下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0%以
上且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侯选人。职工监事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公司监事会,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料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原章程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职工代表暂不出任董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如公司大股东持有或超过 30%的股份,则公司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选举董事。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进行累计积投票时,公司每一股东拥有的每一股
份,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每一股东享有的
表决票数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股东大会应选董事、监事人
数。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中选举一人,
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每一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是超过其享有的
总票数。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分布每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所得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或监事,但当选
人所得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
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
解除合同的补偿内容。
现修订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每连续 36 个月内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三分
之一;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人数不足本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公司可以
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补选董事,不受该三分之一的限制。连选连
任的董事不视为本款所规定的更换或补选的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如公司大股东持有或超过 30%的股份,则公司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选举董事并制定相应办法。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
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
原章程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有关规定执行。
现修订为: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其中
独立董事 2 人。
现修订为: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限于单项单次运用资产总额在人民币 8000
万元以下,一年内累计运用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
净资产 35%,超过该数额的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限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
下,超过该数额的需由股东大会决定;在此权限内,董事会应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订为: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
大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本条所指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债务重组;
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公司对外的日常经营业务(包括
大宗商品购销业务,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1.单项单次及一年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涉及运用的资
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总资产的 30%(含 30%);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1.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公司进行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
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具体审批权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内,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内。
(五)董事会对对外担保的具体审批权限,等额互保的担保由董
事会审议,不等额互保的担保如有差额部分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为标准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
为标准执行。
(六)超过上述标准上限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订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
价证券;
(四)可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在遇有公司经营管理及商业机会等方
面的紧急情况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单项标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经审计总资产 20%的决策及实施权力,事后通报董事会并备案;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
(八)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专人送出、电子邮件、 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经
全体董事同意,董事会可以随时召开。
现修订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电
子邮件、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如情况紧急,为保障
公司权益,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随时召开董事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现修订为: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董事
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