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上交所 2016-05-2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备案。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交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

地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或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按照网络管理者

或公司的要求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

1、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会股东需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要

求的时间内报名方可有效,超过报名时间不能参会;

2、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会股东需按照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

二十四条要求的资料参会,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参会;

3、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按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参加、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法人股东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法

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代理人需提交自然人股东经公证的授

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自然人股东及代理人身份证等。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交所

报告。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

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二分之—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第三十七条 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30%时,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公司累积投票管理办法。前款所称累积

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如提案内容有修改,可以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发布修改公告后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点票。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公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将所形成的决议按照公司股票

挂牌交易的上交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总经理负

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同时,应同时将聘请出席股东大会的

律师依据本规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公告。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通过后

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并参照国家监管机关所颁布的规

范意见办理。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将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

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股东大会及时

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退市新亿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从短期技术面看,近日消息面活跃,主力资金有介入迹象,短期呈现上升趋势。公司质地一般,市场关注意愿增强。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