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嘉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6年5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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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苏州市世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及监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其中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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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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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七条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相关责任人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

录重要时点,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

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

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

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

责人批准,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

(三)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管理。

第十条 因工作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应对相关

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要求相关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2 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提供其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以及持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情况,并签署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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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一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

方可对外报送、提供。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证券部分类整理备查。董事长

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归档事宜。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向监

管部门报备。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此项职责。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等原因导致

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按

规定应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监管机构重新报备

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文件、申报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

资料保存至少 10 年。

第十四条 因所任公司职务或提供中介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因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

关内幕信息披露前,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外部单位在无法律法规依据情况下,要求公司报送年度报表

等相应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

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不得

在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外

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

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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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定期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

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根据本制度管理相关内幕信息及其知

情人。

第十七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

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第十八条 对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

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与公司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该协

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

股权激励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重要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相关文件。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

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

最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四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应于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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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应适用《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予

以处分,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

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留职察看;

(六)开除。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八条 对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

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相关监管部门处

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

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

相关监管机构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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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各部门、单位、项目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责任人及中介

服务机构的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将视情节

轻重,分别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

其进行追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 “内”均包括本数,“少于”、“超

过”、“过”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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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世嘉科技 公司代码:002796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知情人代码 内幕信 内幕信 登记人

知情人名 内幕信 内幕信

序 (公司注册 内幕信息 息知悉 息所处 登时间 签名

称(单位/ 息知悉 息内容

号 号/自然人 知悉时间 方式 阶段 记 (注

个人) 地点 (注 3)

身份证号) (注 2) (注 4) 5)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

注 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写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决议等。

5.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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