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嘉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5 09: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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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96 证券简称:世嘉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9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嘉科技”)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894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 12.9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5,9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373.24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2,526.7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6 年 5 月 4 日出具了会验字

[2016]343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16 年 5 月 24 日,公司与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保

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16 年 5 月 24 日,公司与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合称

“专户存储银行”)、华林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16 年 5 月 24 日,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账户名称: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5010122000945688

1

金额:194,455,600.00 元

用途:年产电梯轿厢整体集成系统 20000 套等项目

2、银行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账户名称: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7000303002890762

金额:30,812,000.00 元

用途:技术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华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林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

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华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萌先生、吴光琳先生可以随时

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华林证券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华林证券公

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

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

2

(五)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8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林证

券。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5%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林证券,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林证券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林

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若华林证券发现公司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华林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华林证

券提醒后而公司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华林证券声誉的情况下,华林证券有

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专户存储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诉讼解决。

(十一)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林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验字[2016]3438 号《验

资报告》。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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