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4 年修,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3.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
《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等公告文件;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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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6年4月14日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6年5
月24日下午14:0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四川省成都市武科西四路8号)召开。通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 2016 年 5 月 24 日 上 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3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大会登记记录和凭证资料
等及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8 人,持
有公司股份共计 3,239.3 万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 5,334 万股的 60.73%。公司董
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
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39.1 万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34 万股的 0.73%。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因此本所及经办律师
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
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2
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
本次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根据现场投票和的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下: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277.1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6%,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1.3 万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884.8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3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277.1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6%,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1.3 万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884.8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3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
3.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3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277.1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6%,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1.3 万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884.8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3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
4.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277.1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6%,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1.3 万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884.8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3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
5.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277.1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6%,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1.3 万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884.8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3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
6.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276.63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5%,反对股份 1.77 万股,弃权股份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884.33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0%;反
对 1.77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董事、监事 2015 年度薪酬、2016 年度薪酬方案》
4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276.63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5%,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1.77 万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884.33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77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8. 《2016 年度审计机构选聘》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276.63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5%,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1.77 万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884.33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77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9. 《修改<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277.1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6%,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1.3 万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884.8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3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
10. 《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277.1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6%,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1.3 万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884.8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3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
11.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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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277.1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6%,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1.3 万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884.8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3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
经核查,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有效
票数审议通过,其中议案6、议案9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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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荣
经办律师: 冯春晓
单位负责人:
王玲
201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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