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北:关于出售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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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中北 公告编号:2016-20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

月24日披露了《关于出售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16-17)。现就相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关于过渡期间中北巴士分公司损益结算的约定

过渡期间(即2016年1月1日至资产交接日)南京中北(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巴士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北巴士分公司”)的损益按《委

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执行。具体为:

1、过渡期间,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交集团”)确保中北巴士分公司在过渡期内不发生亏损。如出现亏损,

公交集团应以自有资金补足亏损,补偿金额为中北巴士分公司过渡期

间的亏损额。

2、过渡期间,中北巴士分公司盈利的,则公交集团应将过渡期

间盈利部分的60%上缴公司,其余40%的部分作为公交集团的委托管理

服务费归公交集团享有。

二、关于中北巴士分公司与公司往来款项的支付安排

中北巴士分公司与公司的往来款项包括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

司累计投入中北巴士分公司固定资产,帐面价值81,146,190.90元;

中北巴士分公司应付公司折旧款,金额10,277,092.36元。截止本公

1

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回中北巴士分公司应付折旧款10,277,092.36元。

中北巴士分公司应付公司81,146,190.90元往来款项,由公交集

团及江南客运按以下期限向公司支付:协议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

支付往来款项的30%;双方进行资产交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往来款项

的40%;资产权属变更完毕、对外合同变更完毕及档案交接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30%的往来款项。上述往来款项的支付进度与标

的资产转让价款的支付进度一致。

三、拟处置的资产状况

中北巴士分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相关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

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拟处置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

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特别事项说明

1、权属瑕疵事项

评估基准日时,中北巴士分公司尚有8项房屋,建筑面积合计

4,808.88㎡,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若未来《房屋所有权证》登

记面积与本次评估面积存在差异,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证载面积为

准,评估结论应做相应调整。

2、中北巴士分公司涉及的事故赔偿已考虑了基准日前交通事故

引起的已确定的赔偿款项,但未考虑未来实际的赔偿额与账面余额可

能不一致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或有事项如下:

(1)2012年8月托管之前遗留未结事故赔偿事项如下:

事故时间 车号 驾驶员 地点 被评估单位占用资金 备注

当年已结案(但每年都起诉),最

近一期民事判断为南京市鼓楼区

2002年1月7日 苏A30431 陈建华 许府巷 无

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

418号”《民事判决书》。

当年已结案(但每年都起诉),最

2008年7月18日 苏A49173 陈建礼 尧化门 无

近一期民事判断为南京市栖霞区

2

人民法院“(2015)栖民初字第

1879号”《民事判决书》。

当年已结案(但每两年一诉),最

近一期民事判断为南京市建邺区

2009年5月19日 苏A23683 曾伟 湖西街 无

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

748号”《民事判决书》。

中北巴士分公司2012年8月托管之前遗留的事故赔偿因原告重复

起诉,上述遗留事故的未来处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尚无法预计未

来可能的赔偿金额。

(2)评估基准日时,中北巴士分公司安全科登记的各车队遗留

事故共75起,“安全科登记的占用资金数”为184.81万元;财务在其

他应收款中与事故相关的账面余额为257.12万元。由于“安全科登记

的占用资金数”剔除了已结案报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件,而“其他

应收款与事故相关的账面余额”中仍包含这些已结案件形成的应收未

收的保险公司理赔款;故两者有差异,评估报告系按核实后的账面值

作为评估值。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出售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事项预计影响上市公司2016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约850万元。

补充后的公告全文如下:

一、资产处置暨关联交易概述

1、中北巴士分公司系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转让方”)从事公交营运的分公司。近年来随着轨道

交通的发展及劳动力与燃油成本的刚性递增,公交产业的经营面临巨

大的压力。公司自2012年7月起,将中北巴士分公司整体委托给公交

集团进行管理,分别于2012年7月及2015年7月签订了《关于南京中北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巴士分公司之委托管理协议》,托管期限至2016

3

年6月30日止。鉴于托管即将到期,经公司2016年3月16日召开的九届

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经营层处置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

现经平等协商,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与公交集团、南京江南公

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客运”,与公交集团统称“受让方”)

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将中北巴士分公司业务范围内的资产及相关

负债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公交集团,公交集团指定其全

资子公司江南客运受让该资产及负债并代其向公司支付协议约定的

应付全部款项。

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

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的(2016)第089号《资产评估

报告》、《资产评估说明书》,中北巴士分公司经评估的总资产

381,605,829.69元,负债370,232,428.07元(含转让方投入的固定资

产价值81,146,190.90元),资产组净值11,373,401.62元。本次交易

标的评估结果尚须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公交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用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

董事张冉玮女士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已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

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4

1、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央路323号

2、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万元

3、成立时间:1990年8月3日

4、法定代表人:朱明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6、经营范围:城市及近郊区公共汽车营运;出租汽车运营;机

动车维修(限分支机构经营);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机动车辆环保

检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汽车租赁;包车客运服务。

7、公交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公用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8、经审计,2015年末总资产923,969.87 万元,净资产51,722.57

万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2,044.79 万元,净利润 -23,380.76

万元。

2016年一季度末总资产912,613.15万元,净资产22,278.27 万元。

2016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4,490.87 万元,净利润 -29,444.30 万

元。

(二)公司名称: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24号

2、注册资本: 36,870万元人民币

3、成立时间: 2012年07月30日

4、法定代表人:张宏滨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6、经营范围:公共汽车客运;市内临时包车;二类汽车维修(客

车维修)。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机动车辆环保检测;汽车零配件、

五金交电材料销售;广告经营。

7、江南客运系公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5

8、经审计,2015年末总资产463,989.51 万元,净资产39,511.74

万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7,064.33 万元,净利润 -11,947.79

万元。

2016年一季度末总资产470,824.92 万元,净资产26,713.07 万

元。2016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1,268.12 万元,净利润 -12,798.67

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概况

1、公司名称: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巴士分公司

2、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99号

3、成立时间:1998年5月13日

4、公司负责人:王辉

5、经营范围:城市和近郊区公共汽车营运

6、中北巴士分公司系公司的分公司。

7、中北巴士分公司近期收益概况

单位:万元

时间 项目 金额

营业收入 23,807.56

2013 年

净利润 -8,220.37

营业收入 23,482.83

2014 年

净利润 -14,048.07

营业收入 20,793.03

2015 年

净利润 -6,827.66

营业收入 4,828.54

2016 年一季度

净利润 -4,435.37

8、本次转让标的包括“苏华评报字(2016)第089《资产评估报

告》、《资产评估说明书》”中所列示的全部资产与负债。但下列资

产遵循以下约定处置:

在转让方所属新港场地上房屋建筑物资产,由于政府有拆迁计划,

6

不列入本次转让范围;《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单中,其他转让方未

取得有土地使用权属的场地,但由转让方投资建设的资产,一并转让;

基于目前的经营需要,协议双方互相租赁的场站,协议双方另行协商。

9、拟处置的中北巴士分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相关资产不存在

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拟处置资产的重大争议、

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二)中北巴士分公司帐面价值和评估价值

1、帐面价值:2015年12月31日,中北巴士分公司账面总资产

393,185,310.74元,负债为393,185,310.74元。

2、评估价值: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5年12月31

日为基准日对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的(2016)第089

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说明书》,中北巴士分公司经评估

总资产381,605,829.69元,负债为370,232,428.07元(含转让方投入

的固定资产价值81,146,190.90元),资产组净值为11,373,401.62元。

(三)关于中北巴士分公司与公司往来款项的支付安排

中北巴士分公司与公司的往来款项包括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

司累计投入中北巴士分公司固定资产,帐面价值81,146,190.90元;

中北巴士分公司应付公司折旧款,金额10,277,092.36元。截止本公

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回中北巴士分公司应付折旧款10,277,092.36元。

中北巴士分公司应付公司81,146,190.90元往来款项,由公交集

团及江南客运按以下期限向公司支付:协议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

支付往来款项的30%;双方进行资产交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往来款项

的40%;资产权属变更完毕、对外合同变更完毕及档案交接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30%的往来款项。上述往来款项的支付进度与标

的资产转让价款的支付进度一致。

7

(四)过渡期间中北巴士分公司损益结算约定

过渡期间(即2016年1月1日至资产交接日)中北巴士分公司的损

益按《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执行。具体为:

(1)过渡期间,公交集团确保中北巴士分公司在托管期内不发

生亏损。如出现亏损,公交集团应以自有资金补足亏损,补偿金额为

中北巴士分公司过渡期间的亏损额。

(2) 过渡期间,中北巴士分公司盈利的,则公交集团应将过渡

期间盈利部分的60%上缴公司,其余40%的部分作为公交集团的委托管

理服务费归公交集团享有。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成交价格以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

案的截至 2015 年12 月31 日的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评估值为基础

确定,遵循公开合理的定价原则。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

1、转让标的的范围:

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

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的(2016)第089号《资产评估

报告》、《资产评估说明书》,中北巴士分公司经评估的总资产

381,605,829.69元,负债370,232,428.07元(含转让方投入的固定资

产价值81,146,190.90元),资产组净值11,373,401.62元。

2、转让标的包括本协议附件一“苏华评报字(2016)第089《资

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说明书》”中所列示的全部资产与负债。

但下列资产遵循以下约定处置:

2.1 在转让方所属新港场地上房屋建筑物资产,由于政府有拆迁

8

计划,不列入本次转让范围;

2.2 《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单中,其他转让方未取得有土地使

用权属的场地,但由转让方投资建设的资产,一并转让;

2.3 基于目前的经营需要,协议双方互相租赁的场站,协议双

方另行协商。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

1、以评估报告确认的转让标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转让方和受

让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仟壹佰叁拾柒

万叁仟肆佰零壹元陆角贰分(¥11,373,401.62),最终价格以南京

市国资委备案评估值为准。

2、受让方按以下期限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支付转让价款30%即人民币叁佰肆

拾壹万贰仟零贰拾元肆角捌分(¥3,412,020.48);双方进行资产交

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40%即人民币肆佰伍拾肆万玖仟叁佰

陆拾元陆角肆分(¥4,549,360.64);资产权属变更完毕、对外合同

变更完毕及档案交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款项即人民币叁佰

肆拾壹万贰仟零贰拾元伍角(¥3,412,020.50)。

3、过渡期间(即2016年1月1日至资产交接日)中北巴士分公司

的损益按《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执行。

4、受让方按以下期限向转让方支付往来款项(含评估报告中列

示的中北巴士分公司对转让方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负债)。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支付往来款项的30%;双方进行资

产交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往来款项的40%;资产权属变更完毕、对外

合同变更完毕及档案交接完毕后 5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30%的往来款

项。

9

(三)标的资产的移交

1、本协议生效日当日,协议双方各派出相应负责人员共同组成

交接和验收小组,交接和验收小组负责对资产进行清点,在此基础上

编制资产交接清单。

1.1实物资产的交接

(1)协议双方于交接日进行实物资产的交接,协议双方应当根

据清点结果共同签署资产交接清单。资产交接完毕之时起,受让方全

面接管转让资产,全面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

(2)依法需要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的资产,协议双方应共同办

理将相关资产所有权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3)鉴于中北巴士分公司已经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由受让方

进行经营管理,转让资产亦由受让方进行管理,受让方应负责标的资

产的保管,保证转让资产的完好,并承担风险。

1.2或有债权债务的处理

2012年7月27日之前以中北巴士分公司名义对外所产生的或有负

债及权益由转让方承担或享有。自2012年7月27日后以中北巴士分公

司名义对外所产生的或有负债及权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四)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在以下条件全部得到

满足之日生效:

1、转让方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本协议约定的资产转让;

2、该转让事项经南京市国资委批准。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双方应当积极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一方不

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

2、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另一方经书面催告后仍未履

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履行义务一方应按转让价款的

1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在协议双方资产交接日前退休的中北巴士分公司员工,于资产交

接日转由受让方负责管理。此部分退休人员由转让方承担每人每月14

元的福利费用,其中洗理费每人每月10元,交通费每人每月4元。上

述福利费用由受让方按年向转让方提供清册发放,转让方按年发放给

退休人员,其他费用与转让方无涉。

七、特别事项说明

1、权属瑕疵事项

评估基准日时,中北巴士分公司尚有8项房屋,建筑面积合计

4,808.88㎡,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若未来《房屋所有权证》登

记面积与本次评估面积存在差异,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证载面积为

准,评估结论应做相应调整。

2、中北巴士分公司涉及的事故赔偿已考虑了基准日前交通事故

引起的已确定的赔偿款项,但未考虑未来实际的赔偿额与账面余额可

能不一致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或有事项如下:

(1)2012年8月托管之前遗留未结事故赔偿事项如下:

事故时间 车号 驾驶员 地点 被评估单位占用资金 备注

当年已结案(但每年都起诉),最近

一期民事判断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

2002年1月7日 苏A30431 陈建华 许府巷 无

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18号”

《民事判决书》。

当年已结案(但每年都起诉),最近

一期民事判断为南京市栖霞区人民

2008年7月18日 苏A49173 陈建礼 尧化门 无

法院“(2015)栖民初字第1879号”

《民事判决书》。

2009年5月19日 苏A23683 曾伟 湖西街 无 当年已结案(但每两年一诉),最近

11

一期民事判断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

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748号”

《民事判决书》。

中北巴士分公司2012年8月托管之前遗留的事故赔偿因原告重复

起诉,上述遗留事故的未来处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尚无法预计未

来可能的赔偿金额。

(2)评估基准日时,中北巴士分公司安全科登记的各车队遗留

事故共75起,“安全科登记的占用资金数”为184.81万元;财务在其

他应收款中与事故相关的账面余额为257.12万元。由于“安全科登记

的占用资金数”剔除了已结案报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件,而“其他

应收款与事故相关的账面余额”中仍包含这些已结案件形成的应收未

收的保险公司理赔款;故两者有差异,评估报告系按核实后的账面值

作为评估值。

八、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轨道交通的发展及劳动力与燃油成本的刚性递增,公交产业

的经营面临巨大的压力,虽然公司自2012年起将中北巴士分公司委托

给公交集团经营管理,有效减少了公司公交产业政策性亏损,但公司

资产未能实现效益最大化,且托管即将于2016年6月30日到期,为调

整公司产业结构,提高公司资产的整体质量,公司将中北巴士分公司

资产转让予公交集团。

本次出售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事项预计影响上市公司2016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约850万元。

九、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2016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金额为1,600.36万元。

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董事意见

12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本次交易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出售中北巴士分公司

资产的决策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符合全体

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出售资产的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九届九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资产转让协议》;

4、苏华评报字(2016)第089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

说明书》。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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