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要求,我们作为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不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
行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可能造成公司股票股价下跌对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已与交易对方约定了价格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的《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截至2016年5月10日,《重组报告书》中规定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调整的条件已触发。根据公司股票近
期走势并与交易对方充分沟通,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后续亦不再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不构成重大风险,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不调整此次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的股票发行价格。
二、关于修订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或要求,我们对修订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进行了事前认真审
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并在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对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是为更好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修订后的
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修订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内容的修订。(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