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非公开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专项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审核,现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上市公司所
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
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
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
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
补的具体措施。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采取下列任一确定发行价格的
定价方式:
1. 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 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
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根据该定价原则,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客观、公允,方案切实可行,决策合理,
方案考虑了对原股东的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
将该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的专项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震宇 张惠强 顾洪锤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