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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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 2016-41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4 日(星期二)下

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3 日 15:00—2016 年 5

月 24 日 15:00。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3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4 日 15:00。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 V1-0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关锡友董事长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名,代表股份 232,212,312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30.3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共 6 名,

代表股份 1,392,5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819%。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二〇一五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1,999,912 股,反对 198,400 股,弃

权 14,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1%。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442,169 股, 反对 198,400 股,

弃权 14,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87.16%。

2.《二〇一五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1,999,912 股,反对 198,400 股,弃

权 14,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1%。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442,169 股, 反对 198,400 股,

弃权 14,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87.16%。

3.《二〇一五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31,999,912 股,反对 198,400 股,弃

权 14,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1%。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442,169 股, 反对 198,400 股,

弃权 14,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87.16%。

4.《二〇一五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1,999,912 股,反对 198,400 股,弃

权 14,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1%。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442,169 股, 反对 198,400 股,

弃权 14,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87.16%。

5.《二〇一五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999,912 股,反对 208,400 股,弃

权 4,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1%。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442,169 股, 反对 208,400 股,

弃权 4,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87.16%。

6.《二〇一六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由于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因此在审议本议案时关

联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442,169 股,反对 208,400 股,弃权

4,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87.16%。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442,169 股, 反对 208,400 股,

弃权 4,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87.16%。

7.《租赁集团公司土地、房屋的关联交易议案》

由于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因此在审议本议案时关

联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442,169 股, 反对 198,400 股,弃

权 14,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87.16%。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442,169 股, 反对 198,400 股,

弃权 14,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87.16%。

8.《关于与沈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合

同的关联交易议案》

由于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因此在审议本议案时关

联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442,169 股, 反对 198,400 股,弃

权 14,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87.16%。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442,169 股, 反对 198,400 股,

弃权 14,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87.16%。

9.《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二〇一六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999,912 股,反对 198,400 股,弃

权 14,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1%。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442,169 股, 反对 198,400 股,

弃权 14,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87.16%。

10.《关于授权管理层办理二〇一六年度金融机构授信

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999,912 股,反对 198,400 股,弃

权 14,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1%。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442,169 股, 反对 198,400 股,

弃权 14,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87.16%。

11.《关于授权优尼斯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开展

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737,912 股,反对 460,400 股,弃

权 14,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8%。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180,169 股, 反对 460,400 股,

弃权 14,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71.33%。

12. 《关于与全资子公司互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050,112 股,反对 148,200 股,弃

权 14,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3%。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492,369 股, 反对 148,200 股,

弃权 14,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0.20%。

13.《关于提名张黎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表决结果:同意 231,999,912 股,反对 198,400 股,弃

权 14,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1%。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442,169 股, 反对 198,400 股,

弃权 14,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87.16%。

14.《关于提名刘海洁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999,912 股,反对 198,400 股,弃

权 14,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1%。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442,169 股, 反对 198,400 股,

弃权 14,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87.1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指派蒋颖、周书梅

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出具了《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分别详见2016年4月28日和2016年4月3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第7

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和第20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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