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奖惩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
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
造性,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促进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的持续提
升,根据《公司法》和《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组
成。基本年薪由股东大会决定并调整,绩效年薪根据本办法考核
并发放。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监事会主席的绩效
年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上述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
第二章 绩效考核
第四条 考核依据
(一)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二)年度目标完成率、工作履职和特殊贡献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周期
(一)年度考核为当年的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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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期考核为从任职之日起至任职结束,一个完整的任
期一般为三年。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先向公司董事会述职,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对照《经营班子工
作目标责任书》中的主要经济指标达标情况,结合各位高级管理
人员的具体工作履职和特殊贡献进行履职评分,并作为高级管理
人员绩效年薪履职奖的计算依据。
第三章 奖金计算、分配与发放
第七条 董监高的绩效年薪包括依据公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的绩效奖和依据当年履职情况评分的履职奖两部分。
第八条 绩效年薪的计算基数
以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的公司《经营班子工作目标责任书》
中的年度营业利润作为当年绩效奖计算基数(营业利润以经审计
的财务报告数据为最终依据);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董监高
基本年薪作为履职奖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绩效年薪的计算
Y 绩效年薪=A 绩效奖+B 履职奖,其中:
A 绩效奖=年度营业利润×年度目标利润完成率×职务系数
/100
B 履职奖=基本年薪×履职考核评分(百分制)/100
职务系数依据董监高承担的职责大小确定。
第十条 年度营业利润未达到利润目标的 80%,本年度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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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不予兑现。年度营业利润达到利润目标的 120%,公司将额外
按照不超过年度营业利润 3%的比例,用于奖励为公司作出特殊
贡献的董监高。
第十一条 绩效年薪的分配
为体现董监高在任期内履职的连贯性和可持续性,当年计算
确定的绩效年薪当年仅兑现 70%,剩余 30%绩效年薪作为任期奖
励留待任期结束后发放。任期内离职的董监高,将不再参与所有
任期考核奖励分配。
第十二条 奖金发放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经考核委员会考核,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绩效年薪可在年终考核后预先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
公司另行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同时
废止。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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