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津贴的管理,根据
责、权、利结合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
1、独立董事;
2、非独立董事;
3、监事。
第三条 为了客观反映公司董事、监事所付出的劳动和所承
担的风险与责任,公司对上述适用对象发放津贴。
第二章 津贴标准及发放
第四条 董事、监事津贴的标准如下:
1、独立董事:人民币 8 万元/年;
2、非独立董事:人民币 3 万元/年;
3、监事:人民币 2 万元/年;
4、津贴为税前收入。
第五条 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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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监事的薪酬标准按《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奖惩办法》执行,不再按本制度标准发放津
贴。
第六条 董事、监事津贴按月以现金形式平均发放。
第七条 任期内董事、监事辞职或非本人原因发生职务变动,
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津贴。
第八条 董事、监事津贴标准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变化、
同行业薪酬水平、物价因素等情况,不定期作相应调整,以适应
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但津贴标准须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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