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晖创新: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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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355 号

致: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业务管理

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

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

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业务管理办

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

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1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贵公

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刊登了《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

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

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下午 14:00 在贵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贵公司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 277,603,534 股股份,占

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7.8561%。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出席本次

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核查确认,参加贵公司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 0 股股份,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

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

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选举了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薛玉婷

毛海龙

2016 年 5 月 24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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