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益友证和顺字(2016)第2号
致: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施熠文律师、卜浩律师(下称“本所律
师”)出席了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
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
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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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关于提请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6年5月24日下午召开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2016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5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网
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三)2016年5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增加2015年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暨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
知》”)。《补充通知》除载明原《通知》内容外,增加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的两项临时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24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姚建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于2016年5月2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
15:00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于2016年5月23日下
午15:00至2016年5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通
知》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规定相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止2016年5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
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等,对出席
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7人,代表公司股份98,906,585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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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共同
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0人,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共计7名股东中,中小股东
共0名,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5.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审议《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审议《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审议《关于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
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201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该议案涉及7项表决事项:
(1)公司董事长姚建华2015年度薪酬;
(2)公司董事褚晟2015年度薪酬;
(3)公司董事吴永德2015年度薪酬;
(4)公司董事肖岷2015年度薪酬;
(5)公司独立董事周定华2015年度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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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独立董事尹锦泉2015年度薪酬;
(7)公司独立董事朱兆斌2015年度薪酬;
9.审议《201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该议案涉及3项表决事项:
(1)关于监事会主席彭令清2015年度薪酬;
(2)关于监事林赛男2015年度薪酬;
(3)关于监事束济银2015年度薪酬;
10.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事宜的议
案》;
11.审议《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前九项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进行了公告;最后两项临时议案由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姚建华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公司董
事会,公司董事会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于当日发出《补充通知》,公告了临时议案
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属于
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
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就《通知》、《补充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
票结果结合现场投票的情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全
部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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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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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 : 经办律师(签字):
施熠文:
唐海燕: 卜 浩:
201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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