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海润
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
议相关资料后认为:
一、对《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武安市圣莹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提
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武安市圣莹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拟用武安 20MW 电站项
目全部设备及固定资产与深圳市华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售后回租的融资租
赁业务,融资金额不超过 1.2 亿元人民币,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 3 年。公司担保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
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
管理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
况。
二、对《关于控股子公司与深圳市华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
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公司董事长所实际控制的公司深圳市华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售
后回租的方式融资 1.2 亿元人民币,租赁期限 3 年。此次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进
行融资,可以盘活公司的固定资产,有效的改善公司的融资结构,不影响公司业
务的独立性。公司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我们认为:
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
利益,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金曹鑫 徐小平 郑垚
2016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