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武
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致
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为向标的公司股东(以下简称“交易
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
金。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其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由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收购上海致趣广告公司有限公司股权
事宜的框架协议》、《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亮、华为之盈利
补偿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具备可操作性。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拟购买标的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工作。待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
相关内容再次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
见。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施先旺 李秉成
2016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