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关联交易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华谊影城(苏州)”品牌授权相关事宜的议
案》,审核公司的关联交易协议,了解了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我们认
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意将
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的条款,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合同的条
款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
3、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上述议案的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实施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王力群、丁健、陈义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