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 工: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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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5)第 507 号

致: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吴永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

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

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柳工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

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16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相关网站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通知公告后,2016年5月

法律意见书

4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西柳工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及高管人员薪酬

方案(2016年修订)的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根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34.98%,其提出增加临时提案的

申请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除增加上述临时议案外,

原《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

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保持不变。2016年5月5日,

召集人通过前述报刊及网站公告《关于2015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

暨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临时增加

的议案进行补充通知。2016年5月19日,召集人通过前述报刊及网站就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16年5月23日下午14:30在广西柳州

市柳太路1号公司综合技术大楼1楼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曾光安先生主持

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22日至2016年5月23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5月22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年5月22日15:00至2016年5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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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

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

2016年5月18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

表股份425,253,49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922%。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

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2,2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

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5,272,6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

反对 6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8%;弃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710,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76%;

反对 6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0%;弃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814%。

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5,272,6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

反对 6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8%;弃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710,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76%;

反对 6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0%;弃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814%。

3、《公司 2015 年度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5,272,6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

反对 6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8%;弃权 25,900

法律意见书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710,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76%;

反对 6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0%;弃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814%。

4、《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5,269,5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4%;

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0%;弃权 2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706,9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8%;

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80%;弃权 2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2%。

5.01《关于预计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向广西柳工集团有限

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采购和接受劳务 51,870 万元,销售和提供服务 3,623

万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19,4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67%;

反对 6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6%;弃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8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 31,619,4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67%;

反对 6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6%;弃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817%。

5.02《关于预计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向柳州采埃孚机械有

限公司采埃孚柳州驱动桥有限公司两家合资公司采购和接受劳务 10,774

万元,销售和提供服务 4,121 万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5,257,6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

反对 6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8%;弃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95,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74%;

反对 6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1%;弃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815%。

5.03 《关于预计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向广西康明斯工业

动力有限公司采购和接受劳务 17,125 万元,销售和提供服务 428 万元)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5,262,6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

反对 6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8%;弃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700,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75%;

法律意见书

反对 6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1%;弃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815%。

5.04《关于预计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向广西威翔机械有限

公司、北京首钢重型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中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三家合资公司采购和接受劳务 31,421 万元,销售和提供服务 2,392 万元)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5,252,6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

反对 6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8%;弃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90,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74%;

反对 6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1%;弃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815%。

6、《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对下属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5,262,6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8%;

反对 4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5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700,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61%;

反对 4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8%;弃权 5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法律意见书

的 0.1871%。

7、《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5,265,5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5%;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4%;弃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702,9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52%;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33%;弃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814%。

8、《关于补选韩立岩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5,272,6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

反对 6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8%;弃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710,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76%;

反对 6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0%;弃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814%。

9、《关于补选权绍勇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5,272,6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

反对 6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8%;弃权 25,900

法律意见书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710,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76%;

反对 6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0%;弃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814%。

10、《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及高管人员薪酬方案(2016 年修订)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5,272,6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

反对 8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2%;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10,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76%;反

对8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7%;弃权6,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7%。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审议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了表决。议案的表

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李长嘉 经办律师(签字)

李长嘉

吴永文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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