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华讯方舟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案的审议情况,大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5 月 13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上述会议通知发出之后,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64,278,8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0980%。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631,1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33%。
1
3、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364,909,96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1813%。(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631,1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33%。)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之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因议案 14 涉及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盈利预测补偿事宜,公司关联股东深圳市华
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25,695,802 股)回避了上述议案的表决:
议案 1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860,9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6%;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2,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363%;反对 49,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6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364,860,6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5%;反对 4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1,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888%;反对 49,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3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860,6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5%;反对 4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1,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888%;反对 49,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4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860,9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6%;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
同意 582,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363%;反对 49,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6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5 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审计机构及
支付其审计费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860,6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5%;反对 4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1,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888%;反对 49,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6 关于 201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860,9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6%;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2,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363%;反对 49,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6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7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860,9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6%;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2,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363%;反对 49,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6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8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860,9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6%;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2,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363%;反对 49,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6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9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860,6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5%;反对 49,300
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1,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888%;反对 49,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0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860,9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6%;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2,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363%;反对 49,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6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860,6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5%;反对 4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6
同意 581,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888%;反对 49,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2 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 12.1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860,9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6%;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2,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363%;反对 49,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6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2.2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860,9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6%;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2,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363%;反对 49,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6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2.3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860,9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6%;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2,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363%;反对 49,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6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2.4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860,9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6%;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2,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363%;反对 49,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6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3 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860,9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6%;反对 49,000
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2,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363%;反对 49,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6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4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国
蓉科技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说明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165,1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8%;反对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2,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363%;反对 49,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6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9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贺宝银
经办律师:
叶正义
毛丽宇
2016 年 5 月 23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