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作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
公司实施完毕了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决议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关于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已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
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
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程序合规,同意公司以 2016 年 5 月 20 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
合条件的 1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2.5256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张林、周放生、王淑红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