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24 1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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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82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公告编号:临 2016-025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

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其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45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0 日

●除息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详见公

司于 2016 年 4 月 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 2016-018 号)。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5:00 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 2015 年末股本 34,174.66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 0.50 元

现金红利(含税),共派现金 17,087,330.00 元。派送现金红利后剩余未分配利润

1

为 1,887,506,275.88 元,结转 2016 年度。公司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

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5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

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

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 0.04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

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5 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0 日

2、除息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2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5 月 3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3-3327282

联系传真:0753-3338549

联系地址:广东省兴宁市官汕路 99 号

邮政编码:514500

七、备查文件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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