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0 证券简称:保变电气 公告编号:临 2016-045
债券代码:122083 债券简称:11 天威债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保变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或“保变电气”)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 172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基本情况
该案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以下简称“中行乐山分行”)、本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乐山电力”)与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乐电天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做出的终审裁决(有关本案
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2015 年 1 月 29 日、10 月 2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因中行乐山分行、本公司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
乐民初字第 209 号《民事判决书》,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一)维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 20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中行乐山分行对乐电天威
享有金融借款债权借款本金为 36738254 元及相应利息;保变电气就
以上确定的债权对中行乐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行乐山分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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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判决第一项确认 的债权范围内对 乐电天威所有的 乐城国 用
(2008)第 95272 号土地使用权 20.46%的权益及“2013 年 BOCLS 抵
字 002 号”抵押物清单上的机器设备的 20.46%的权益享有优先受偿
权;
(二)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 209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中行乐山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三)乐山电力对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
第 20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乐电天威对中行乐山分行所负担的
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行乐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行乐山分行对乐电天威享有的债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并行使权利。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按原审判决确定执行,二审案
件受理费由乐电天威、乐山电力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相较前次判决,本次判决针对“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乐民初字第 20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乐电天威对中行乐
山分行所负担的债务”,由“保变电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变更为“由
乐山电力和保变电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执行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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