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重机: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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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瑞证字[2016]WCZJ-01 号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北京国际会议中心 1 层 102 室

电话:(010)84985890 传真:(010)84992026

邮政编码:100101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关于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瑞证字[2016]WCZJ-01 号

致: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谭伟业律师、张华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 《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6 年 5 月

17 日、2016 年 5 月 18 日,公司于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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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关于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2 日—2016 年 5 月 23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5:00 的

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安排。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现行章程的规定。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 人,均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141,186,5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76,100,500 股的 51.14%。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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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关于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实际审议议案和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

列明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事项包括普通决议及特别决议,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2016 年预计发生额的议

案》、《关于公司及附属公司与潍柴西港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

大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上述议案经除

关联股东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

案》、《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

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

营范围的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该等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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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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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关于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谭伟业

张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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