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16年修订)
(本制度于2016年5月23日经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
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圳上市规则》)、《潍柴重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决策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本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而形成本条第(二)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过半数以
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四条 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因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自然人,以及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法人或自然人,视同本公司关联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
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
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回避行使
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必
须予以回避;
(四)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
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
第十条 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原则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
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
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决策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决策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自然人。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上市规则》10.2.11 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
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披露时应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 《深圳上市规则》9.14 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深证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
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
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深圳上市规则》9.15 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深圳上市规则》9.1 条规定的“提供
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决策制度》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标准的,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决策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深圳上市规则》10.1.1 条第(二)至第(五)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
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决策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
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
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决策制度》第十
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决策制度》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
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
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决策制度》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决策制
度》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
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视同本公司的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章规定;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所发生的关联
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董事会秘书要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决策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决策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决策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
监管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决策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