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3 证券简称:河北宣工 公告编号:2016-33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23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2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
3、会议召开地点:河北宣化东升路 21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常战芳;
6、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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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计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9441.227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68%。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 9439.157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6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07 万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
2、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7 万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7 万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0.01%。
经核查,本次会议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
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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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441.227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441.227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9441.227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07 万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41.227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07 万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441.227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同意 2404.2608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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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07 万
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7、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16 年度与河北钢铁集团财务公司持
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同意 2404.2608 万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07 万
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8、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在银行、租赁公司等资本市场办理各
类融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41.227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07 万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9、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高栋章、杨志军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为本次会议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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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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