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16011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分红派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税前):0.4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
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36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0 日
除息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提案
经 2016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 2016 年 5
月 17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10)。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5 月 30 日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447,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股 利 人 民 币 0.4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人 民 币
178,800,000.00 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4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
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36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每股 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
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
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为人民币 0.4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0 日
2、除息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及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增
持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2、联系电话:010-59248942、59248940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4 日
报备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