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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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灵康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灵康药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28号”文核准,灵康药业首

次公开发行6,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

格为11.70元/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218号文批准同意,灵

康药业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灵康药业”,

股票代码“603669”;其中,首次公开发行的6,500万股股票于2015年5月28日起

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19,500万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为26,000

万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26,000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

股份数量为1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各项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西藏山南盈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对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

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

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

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

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本企业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

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比例的承诺,本企业应将超比例出售相关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如本企业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企业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

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如本企业未及

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公司有权从对本企业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

额。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自然人股东王文南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3)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各自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

份。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

续追加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

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

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对其违规担保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5月30日(星期一)。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1,4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2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表):

本次解除限售的

序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股东全称 股份数占公司总

号 总数(股) 数量(股)

股本比例

西藏山南盈实投资合伙企业

1 12,675,000 12,675,000 4.875%

(有限合伙)

2 王文南 8,775,000 8,775,000 3.375%

合计 21,450,000 21,450,000 8.250%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灵康药业相关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关于本次解除

限售股份的信息披露文件、上述承诺期间内公司各期定期报告等资料,对本次解

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可上市流通数量及可上市流通时间等事宜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灵康药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灵康药业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发行前所做出的

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灵康药业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灵康药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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