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独立意见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行为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有利于进一
步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变更事项。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
集资金银行专户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胡玉明 刘 恒 张 平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