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现
就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我们同意聘任胡文魄先生、陆雁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同意聘任胡
文魄先生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我们认为,上述人员聘任的提名、审
议、表决程序及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没有《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人
员均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职业素质和相关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在岗
位职责的要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