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北
000421 南京中北九届九次董事会材料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南
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本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出售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出售中北巴士资产的决策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
况而做出的决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
2、公司本次出售中北巴士资产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出售中北巴士资产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售中北巴士资产的事项。
独立董事: 李东 戴克勤 耿成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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