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北: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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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北

000421 南京中北九届九次董事会材料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南

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本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出售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出售中北巴士资产的决策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

况而做出的决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

2、公司本次出售中北巴士资产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出售中北巴士资产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售中北巴士资产的事项。

独立董事: 李东 戴克勤 耿成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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