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北
000421 南京中北九届九次董事会材料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出
售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审核意见:
1、本次交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
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出售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李 东 戴克勤 耿成轩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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