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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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北

000421 南京中北九届九次董事会材料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出

售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审核意见:

1、本次交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

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出售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李 东 戴克勤 耿成轩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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