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拟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出售子公
司股权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子公司股
权的议案》,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拟签订的股权转让相关协议,
本公司拟将所持有的高密市孚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日
小贷”)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予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
转让的总价款以孚日小贷截至2016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参
考依据。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从事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可以有效
降低贷款回收风险,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
林存吉 王贡勇 王蕊
201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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