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5-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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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曲水中青和创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北京和创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2015 年修订)》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

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1、公司因拟筹划股权收购重大事项,股票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开市起停牌。

2016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2、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

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与其签署了保密协议。

3、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并与其分别签署

了保密协议。

4、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本公司股价在公司股票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未超过 20%,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

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5、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相关文件,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

事前书面认可,同意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6、2016 年 5 月 20 日,公司与曲水中青和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就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标的资产交易

价格及定价依据、标的资产对价支付、标的资产交割、标的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

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安排、协议各方声明与承诺、业绩

承诺、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7、2016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

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方案出具了核查意见。

综上,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2015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

办理指南第 10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

次交易事项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

法、有效。

特此说明。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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