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3 1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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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9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6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30,000,0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700000 元;

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先按每 10 股派 3.0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

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

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

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

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27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30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5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665 李 明

2 01*****077 李新生

3 01*****933 李媛媛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5 月 20 日至登记日:2016 年 5 月

2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 69 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林青、刘永

咨询电话:0516-88984525

传 真:0516-88984525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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