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仪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21 1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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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00 证券简称:川仪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4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2元。其中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非居民企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

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08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

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2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7日

● 除息日:2016年5月3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3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23) 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7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本次分红派息距离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

2、发放范围:

截至 2016 年 5 月 2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股东。

3、具体方案:

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95,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7,400,000.00 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2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按照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2 元;待个人

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8 元。

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

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

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

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3)对于非居民企业,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依规定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2 元(含税)。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27 日

2、除息日:2016 年 5 月 30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30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5 月 27 日下午 3: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方法

1、公司股东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

理集团有限公司、横河电机株式会社、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NewMargin Chuan Yi Investment Corporation, Limited、索德尚亚洲投

资有限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

放。

2、除上述股东之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 61 号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23-67033458

3、传真电话:023-67032746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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