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泽电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2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漳泽电力”或“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

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文件,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

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材料,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管人员的议案

发表如下意见:

1、董事会在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议和表决的过程

中,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程序

合法、合规。

2、经审阅各位候选人员个人履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

1

和《公司章程》的情况,同意董事会聘任胡耀飞先生为公司总

经理,叶宁华先生、王志军先生、张彦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李王斌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郭起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刘

畅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王一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吉喜

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3、上述受聘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决策、监督、协

调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同意董事会表决结果。

二、关于参股设立同煤大友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10000 万元与同煤集团、大同煤

业共同投资设立“同煤大友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

以工商机关核定为准,以下简称“同煤大友投资公司”),公司

占同煤大友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20%。公司与大同煤业均属同

煤集团控股子公司,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对上述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听取了有

关人员对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的介绍,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

们认为:同煤大友投资公司通过直接股权投资、设立投资基金

等手段,以资本整合上下游资源、创新业务模式、拓展产业链,

培育上市公司新的利润增长极,符合上市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

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本次出资对本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如获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参股设立同煤大友投资公司构成关联

交易。公司出资比例拟为 20%;同煤集团出资比例拟为 60%;大

同煤业出资比例拟为 20%。同煤大友投资公司成立后,将进一

步完善公司投融资体系,有利于公司享受其业务快速发展所带

来的收益,增加公司利润增长点。

2

2016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八届一次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

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文生元、胡耀飞、赵文阳进

行了回避表决。上述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本公司的根

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对《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委托贷款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证控股子公司开展业务、经

营发展等资金需求,提高公司存量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

本,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涉及的议案材料进行

了审阅,听取了有关人员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情况等的介绍,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调整系基于资本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所作出的。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涉及的议案

提交公司八届一次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根据本次方案调整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

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山西漳泽电力股

3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进行了修订。

本次非公开发行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

购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

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

阅,听取了有关人员对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的介绍,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控股股东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煤集团”)承诺以

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认购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股票,且认购比例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股份总数

的20%-30%。同煤集团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

了关联交易,同意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一次董事会

进行审议。

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16

年5月20日,公司第八届一次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

通过,关联董事文生元、胡耀飞、赵文阳进行了回避表决,遵

守了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的规定,程序合法。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方式客观公允,体现了公开、公正、

公平的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4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同煤集团认购价格客观、公允,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聘任2016年审计机构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

如下: 1、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考察,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

的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不会

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因此,我们同意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

5

秦庆华: 胡俞越:

吕益民: 余春宏: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6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晋控电力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