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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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光明乳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

件,并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它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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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

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及出席会议的股

东登记办法等事项。2016 年 5 月 7 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上公开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3 点在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 160 号上海影城

五楼多功能厅如期举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的内容一致。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 点 15 分-9 点 25 分、9 点 30 分-11 点 30

分、下午 13 点-15 点,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 点 15 分-下午 15 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18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75,414,0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83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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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第五届监事会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第

六届董事会部分董事候选人以及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

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相关提案的关联方对提案回避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

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进行确认。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在网络

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为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低于 5%(不含)股份且不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1、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含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676,187,4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4.7375%);反

对 37,560,897 股;弃权:0 股。

提案二:《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76,187,4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4.7375%);反

对 37,560,897 股;弃权:0 股。

提案三:《2015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676,187,4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4.7375%);反

对 37,560,897 股;弃权:0 股。

提案四:《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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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676,187,4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4.7375%);反

对 37,560,897 股;弃权:0 股。

提案五:《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提案》

同意:7,335,8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6.3393%);反对

37,560,897 股;弃权:0 股。

提案六:《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提案》

同意:676,187,4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4.7375%);反

对 37,560,897 股;弃权:0 股。

提案七:《关于改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提案》

同意:676,187,4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4.7375%);反

对 37,560,897 股;弃权:0 股。

提案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设立各专业委员会的提

案》

同意:676,187,4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4.7375%);反

对 37,560,897 股;弃权:0 股。

提案九:《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提案》

同意:7,326,9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6.3195%);反对

37,569,797 股;弃权:0 股。

提案十:《关于换届选举公司普通董事的提案》

张 崇 建 : 得 票 数 676,187,6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4.7375%);

甘 春 开 : 得 票 数 676,187,6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4.737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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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航 明 : 得 票 数 676,187,4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4.7375%)。

提案十一:审议了《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顾 肖 荣 : 得 票 数 676,147,1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4.7319%);

朱 德 贞 : 得 票 数 676,147,1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4.7319%);

刘 向 东 : 得 票 数 676,147,1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4.7319%);

李 新 建 : 得 票 数 676,147,1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4.7319%)。

提案十二: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监事的提案

张 大 鸣 : 得 票 数 676,187,5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4.7375%);

王 明 董 : 得 票 数 676,187,5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4.7375%)。

2、中小投资者对相关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四:《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

同 意 : 6,145,5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14.0610%);反对 37,560,897 股;弃权:0 股。

提案五:《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提案》

同 意 : 6,145,5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14.0610%);反对 37,560,897 股;弃权:0 股。

提案六:《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提案》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 意 : 6,145,5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14.0610%);反对 37,560,897 股;弃权:0 股。

提案七:《关于改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提案》

同 意 : 6,145,5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14.0610%);反对 37,560,897 股;弃权:0 股。

提案九:《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提案》

同 意 : 6,136,6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14.0407%);反对 37,569,797 股;弃权:0 股。

提案十:《关于换届选举公司普通董事的提案》

张崇建:得票数 6,145,7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的 14.0614%);

甘春开:得票数 6,145,7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的 14.0614%);

朱航明:得票数 6,145,5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的 14.0610%)。

提案十一:《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顾肖荣:得票数 6,105,2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的 13.9688%);

朱德贞:得票数 6,105,2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的 13.9688%);

刘向东:得票数 6,105,2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的 13.9688%);

李新建:得票数 6,105,2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的 13.9688%)。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议案中,提案五及提案九

表决同意的股份数未能超过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半以

上,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提案五及提案九未能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的其他提案均经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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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俞 磊

负责人:黄宁宁 经办律师:邵卿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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