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预案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就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恩互联”或“标的公司”)65%股权(以下简称“标的
资产”),同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盈利承诺及补偿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相关文件等拟提交董事会
审议的本次交易本阶段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
争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提升公司的盈利水
平,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2、本次交易以及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承诺及
补偿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相关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具备可操
作性。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公
司与汉恩互联股东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盈利承诺及补偿协议》,与特定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公司董事会
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
独立董事:沈国权、李国平、邓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