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联创光电 股票代码:600363 上市地点:上交所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住所/通讯地址
袁 帆 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67 号
高 媛 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67 号
彭兆远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门大街 299 号
丁 煜 上海市浦东新区启航路 900 号
戎浩军 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 188 号
赵俊儒 南京市白下区大砂珠巷
杨荣富 南京建邺区江东中路 303 号
向慧川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 172 号
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江西新余袁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深圳市前海厚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深圳市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 住所/通讯地址
邓凯元 上海市虹口区长春路 158 号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零一六年五月
声明
本重组预案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
本次重组预案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本次重组预案全文同时刊载于指定网站
http://www.sse.com.cn;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京东大道 168 号。
一、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并对预案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重组之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中涉及的标的资产
相关数据尚未经过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的审计、评估,本公司及
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标的资产经审
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将在本次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
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
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
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
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与承诺
本次交易对方袁帆、高媛、彭兆远、丁煜、戎浩军、赵俊儒、杨荣富、向慧
川、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厚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邓凯元声明,保证为本次
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保证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目录
声明 ............................................................................................................................... 2
目录 ............................................................................................................................... 4
释义 ............................................................................................................................... 5
重大事项提示 ............................................................................................................... 7
重大风险提示 ............................................................................................................. 45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预案中的含义如下: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本预案 指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联创光电、上市公
指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63
司、公司、本公司
拟购买资产、标的资
指 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65%的股权
产、交易标的
袁帆、高媛、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彭
兆远、丁煜、戎浩军、赵俊儒、杨荣富、向慧川、海
交易对方 指
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厚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深圳市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65%的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股权,并同时向邓凯元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行为
汉恩互联、标的公司 指 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袁帆及其一致行动
指 袁帆、高媛及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人
电子集团 指 江西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凯亚投资 指 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海通开元 指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前海厚安 指 深圳市前海厚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凯富基金 指 深圳市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恩华投资 指 南京恩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中加投资 指 南京中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江苏瑞华投
瑞华投资 指
资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捷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原名为苏州捷富股
苏州捷富 指
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维思 指 杭州维思捷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刚玻璃 指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93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基准日 指 2016 年 2 月 29 日
评估基准日 指 2016 年 2 月 29 日
《重组协议》 指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帆、高媛、彭
兆远、丁煜、戎浩军、赵俊儒、杨荣富、向慧川以及
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海通开元投资有
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厚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
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帆、高媛、新
《盈利承诺及补偿
指 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盈利承诺及补偿协
协议》
议》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配募协议》 指
配套融资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过渡期 指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交易交割日止的期间
期间损益 指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盈利或亏损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重组若干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
《发行管理办法》 指
(2006 年修订)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预案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
(一)交易方案概述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汉恩互联 65%股权。其中,以股份支付 65%
的交易对价,剩余 35%的交易对价以现金支付。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拟采用锁价方式向邓凯元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
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重组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最
终配套募集资金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为袁帆、高媛、彭兆远、戎浩军、赵
俊儒、杨荣富、向慧川、丁煜、凯亚投资、海通开元、前海厚安及凯富基金。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为邓凯元。
(三)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汉恩互联 65%股权。
(四)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方式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65%对价发行股份,35%对
价支付现金),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具体情况如下所
示: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发行股份募集配
序
股东名称 产 套资金
号
现金对价(元) 发行股份数 发行股份数
1 邓凯元 - - 36,705,882
新余市凯亚投资中心(有限合
2 5 11,752,660 -
伙)
3 高媛 53,094,864 2,019,420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发行股份募集配
序
股东名称 产 套资金
号
现金对价(元) 发行股份数 发行股份数
4 袁帆 49,209,246 1,129,358 -
5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17,660,508 2,572,399 -
深圳市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6 16,055,007 2,338,544 -
司
7 彭兆远 8,637,594 1,258,137 -
8 戎浩军 7,417,413 1,080,408 -
深圳市前海厚安基金管理有
9 5,351,641 779,511 -
限公司
10 赵俊儒 3,678,093 535,745 -
11 杨荣富 1,123,850 163,698 -
12 向慧川 898,117 130,818 -
13 丁煜 673,668 98,125 -
合计 163,800,006 23,858,823 36,705,882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现金对价的计算与发行股份的计算存在尾差。
公司拟变更前次募集资金中的 16,380 万元,用于支付收购汉恩互联 65%股
权的现金对价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金额
本次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由
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标的资产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
的资产的预估值为 46,830.99 万元。据此预估值,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
初步拟定标的资产的总交易对价为 46,800.00 万元。
(六)是否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凯元间接持有公司 21.73%的股权。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邓凯元间接持有公司 20.62%的股权;配套
募集资金完成后,邓凯元直接及间接持有联创光电的股份比例将上升至 26.40%。
邓凯元始终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借壳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凯元间接持有公司 21.73%股权,为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
金的发行对象,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汉恩互联 65%股权。根据联创光电、汉恩互联 2015
年度的财务数据以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比例的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汉恩互联 联创光电 财务指标占比
资产总额 46,800.00 358,101.67 13.07%
资产净额 46,800.00 212,019.94 22.07%
营业收入 16,897.54 249,727.99 6.77%
注:汉恩互联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汉恩互联65%股
权的交易价格;营业收入取自汉恩互联未经审计的2015年度收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虽然不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但是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需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江西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邓凯元为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江西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邓凯元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且邓凯
元不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一)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由
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二)支付方式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汉恩互联 65%股权。其中,以股份支付 65%
的交易对价,剩余 35%的交易对价以现金支付。现金及股份支付明细情况参见:
“重大事项提示/一、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四)交易方式”。
(三)定价基准日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
董事会(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四)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不低于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董
事会(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90%,即 12.75 元/股。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2016 年 4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人民币 0.33 元(含税),该利润分配预案尚需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该利润分配预案后,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将进行相应调整。
(五)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预计为 23,858,823 股。最终发行数量
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
(六)股份锁定安排
1、袁帆、高媛及凯亚投资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袁帆、高媛及凯亚投资承诺,若在取得本
次发行的股份时,持有汉恩互联股权时间超过 12 个月,则股份锁定期为认购的
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若在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持有汉恩互联
股权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则股份锁定期为认购的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上述 12 个月锁定期届满且业绩承诺期间第一年应补偿金额确定后,锁定股
份可解禁 25%,于业绩承诺期间第二年应补偿金额确定后,锁定股份可再解禁
30%,于业绩承诺期间第三年应补偿金额确定后,剩余 45%的锁定股份可全部解
禁。在业绩承诺期各年度内,如果标的公司当年年末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达到当期
期末承诺净利润的,则袁帆、高媛及凯亚投资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分批解除锁
定;袁帆、高媛及凯亚投资股份解除锁定的进度不得先于业绩承诺的完成进度。
2、彭兆远、戎浩军、赵俊儒、杨荣富、向慧川、丁煜、海通开元、前海厚
安及凯富基金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彭兆远、戎浩军、赵俊儒、杨荣富、向慧
川、丁煜、海通开元、前海厚安及凯富基金承诺,若在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
持有汉恩互联股权时间超过 12 个月,则股份锁定期为认购的新增股份发行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若在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持有汉恩互联股权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则股份锁定期为认购的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七)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资产交割日止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标的资产(汉恩互联
65%股权)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或其他原因增加的净资产归属上市公司;标的
资产在过渡期内发生的亏损或其他原因减少的净资产,由标的公司原股东以连带
责任方式按亏损金额的百分之一百(100%)共同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
四、募集配套资金
(一)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预计为 46,800.00 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的 100%,将在扣除本次交易相关的税费(含中介机构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1 全息演唱会运营项目 15,697.53 15,697.53
2 景区全息体验馆建设与运营项目 19,426.56 19,426.56
3 补充流动资金 11,675.91 11,675.91
合计 46,800.00 46,800.00
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可能
使用包括银行借款在内的资金投入上述项目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
将首先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已提前投入的资金,并用于项目后续投资。若实际
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通过公司自筹解决。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锁价发行的方式。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组相关
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12.75
元/股。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2016 年 4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人民币 0.33 元(含税),该利润分配预案尚需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该利润分配预案后,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数量预计为 36,705,882 股。联创光电
董事会已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行数量。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
证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
(五)定价基准日
发行股份购买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
易的首次董事会(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六)发行对象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凯元。
(七)股份锁定安排
邓凯元承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中认购的联创光电股份,自该
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
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由联创光电回购。
五、标的资产预估作价情况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预评估中,
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汉恩互联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预估,以收
益法的预估值结果作为预估结论:汉恩互联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预
估值为 72,047.68 万元,拟收购的汉恩互联的 65%的股东权益价值为 46,830.99
万元。
本次预评估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预估增值率
标的公司 预估方法 净资产 预估值
(%)
资产基础法 17,002.26 -1.19
汉恩互联 100%股权 17,206.16
收益法 72,047.68 318.73
注:净资产账面值为截至2016年2月29日的未经审计财务数据。
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暂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46,800.00 万元。
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结果将在本次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
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协商确定。
六、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盈利承诺及补偿协议》,上市公司与袁帆、高媛及凯亚投资(以下简
称“补偿义务人”)约定业绩承诺事项如下:
“第 3 条 利润补偿的实施
标的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各会计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
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伍千伍佰万元
(RMB55,000,000)、人民币陆仟陆佰万元(RMB66,000,000)、人民币柒仟陆佰
万元(RMB76,000,000)(分别简称‘当期期末承诺净利润’),即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为壹亿玖仟柒佰万元(RMB 197,000,000)。但
是,若标的资产评估报告记载的该年度标的公司收益的估值(以下简称“估值”)
高于前述当期期末承诺净利润,则承诺利润以估值为准。同时,各方进一步确认,
若本次交易在 2016 年内未完成交割,则业绩承诺期将相应顺延,顺延之后的业
绩承诺具体安排应当由本协议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各期末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均应当由上市公司聘请
的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合格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确定。为避免歧义,合格审计机构在确定标的公司业绩承
诺期内各期末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时,应当排除配套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所产生的
收益。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如果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某一年度实际实现的净
利润未达到当期期末承诺净利润的,补偿义务人应按照下述约定以“股份补偿”
形式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如果标的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各会计年度分别实现的净利润不低
于 人 民 币 伍 千 伍 佰 万 元 ( RMB55,000,000 )、 人 民 币 陆 仟 陆 佰 万 元
(RMB66,000,000)、人民币柒仟陆佰万元(RMB76,000,000)的,则补偿义务人
无需进行补偿。
如果标的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各会计年度分别实际实现的净利润
分别未达到人民币伍千伍佰万元( RMB55,000,000)、人民币陆仟陆佰万元
(RMB66,000,000)、人民币柒仟陆佰万元(RMB76,000,000)的,则补偿义务人
就当年度需补偿的金额为:[(截至当期期末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实际
净利润数)÷标的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各会计年度累积承诺净利润数
(RMB197,000,000)]×整体交易对价-已补偿金额(如有)。
补偿义务人当年度需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补偿义务人当年度需补偿
的金额÷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12.75 元/股)。
以上公式运用中,应遵循:
(1)倘若在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实施派发股票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则将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对前述公式中“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
的价格”予以调整。
(2)业绩承诺期间任何一年计算的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业绩承
诺方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3)补偿义务人累积补偿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的全部交易对价的 100%。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实施现金分红的,收到现金分红的补偿义务人
应将需补偿股份所对应的现金分红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是:返还金额=每股已
分配现金分红×补偿股份数量。
若出现补偿义务人应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各补偿义务人所持有的应补偿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并按照
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注销。若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足
以补偿的,补偿义务人将以其自有或自筹资金补偿给上市公司。
第 4 条 期末减值测试与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上市公司将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在出具当年度财务报
告时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出具年度财务报告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经减值测试,倘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
总数×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已补偿的现金(如有)’的情形,
则补偿义务人应当另行补偿股份数量为:((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的现金
(如有))÷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
总数。
若出现补偿义务人根据约定应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将以总
价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补偿义务人所持有的应补偿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含该应补偿股份之上基于派发股票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新增股
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注销。本款所述股份回购及注销程序按照本协议
第 3 条约定的程序进行。”
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原有的 LED 业务和线缆业务的基础上,新
增全息多媒体数字互动展示及移动开发运营业务。尝试搭建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
的多元发展格局,初步实现公司多轮驱动的战略发展目标。
作为上市公司传统主业的 LED 业务和线缆业务,公司凭借已经具备的生产
技术、客户资源及质量品牌方面的优势,通过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完善产业链、
拓展产业布局的方式实现了营业收入稳步增长的局面。
作为上市公司新兴主业的全息多媒体数字互动展示及移动开发运营业务。随
着全息多媒体产业链逐渐成熟,全息多媒体展示技术不断完善,可预期的全息多
媒体展示市场需求增加将带来业绩的迅速提升。同时,在移动互联网浪潮下,移
动开发运营需求日渐强烈。移动开发运营业务将在网络环境改善、模式升级中将
迎来大发展,成为业绩增长的又一驱动引擎。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合并口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规模将得到大幅提高,收
入规模将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拟注入
的全息多媒体数字互动展示及移动开发运营业务将成为上市公司新的业绩增长
点,有助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提高,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由于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最终完成,尚无法对本次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准确的定量分析。公司将在本预案出具后
尽快完成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做出补充决议,并
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影响.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上
市公司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之间也不存在关联交易。
1、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凯元间接持有公司 21.73%股权,为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
金的发行对象,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将经过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进行
的审计和评估,作价客观、公允,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并报
送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在审批程序上确保了本次关联交易的客观、公允。
2、执行关联交易规范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加强公司治理,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标的资产作价、审批程序等方面可以
有效保障本次关联交易的客观、公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完善
和细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加强公司治理。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汉恩互联将成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业务将在原
有的 LED 业务和线缆业务的基础上,新增全息多媒体数字互动展示业务及移动
开发运营业务。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邓凯元控制的其他企业
均未从事新增的全息多媒体数字互动展示及移动开发运营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
本公司将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继续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 募集配套资金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股) 例
江西省电子
集团有限公 96,362,092 21.73% 96,362,092 20.62% 96,362,092 19.12%
司
邓凯元 - - - - 36,705,882 7.28%
新余市凯亚
投资中心(有 - - 11,752,660 2.51% 11,752,660 2.33%
限合伙)
高媛 - - 2,019,420 0.43% 2,019,420 0.40%
袁帆 - - 1,129,358 0.24% 1,129,358 0.22%
海通开元投
- - 2,572,399 0.55% 2,572,399 0.51%
资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 募集配套资金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股) 例
深圳市凯富
基金管理有 - - 2,338,544 0.50% 2,338,544 0.46%
限公司
彭兆远 - - 1,258,137 0.27% 1,258,137 0.25%
戎浩军 - - 1,080,408 0.23% 1,080,408 0.21%
深圳市前海
厚安基金管 - - 779,511 0.17% 779,511 0.15%
理有限公司
赵俊儒 - - 535,745 0.11% 535,745 0.11%
杨荣富 - - 163,698 0.04% 163,698 0.03%
向慧川 - - 130,818 0.03% 130,818 0.03%
丁煜 - - 98,125 0.02% 98,125 0.02%
其他社会股
347,114,658 78.27% 347,114,658 74.28% 347,114,658 68.87%
东
合计 443,476,750 100.00% 467,335,573 100.00% 504,041,455 100.00%
本次交易前后,江西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始终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邓凯
元始终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八、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及报批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1、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
2016 年 5 月 20 日,联创光电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重组预案,并与全体交易对方签订了《重组协议》。
2、交易对方的决策过程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凯亚投资、海通开元、前海厚安、凯富基金已履行了决
策程序,同意参与本次交易。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情况
1、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批准事项
本次交易预案已由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手续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以下审批、核准才能实施:
(1)本次交易涉及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次交易;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在取得以上全部批准或核准前,上市公司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本次交易
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
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具体内容1
一、保证联创光电的人员独立
1、保证联创光电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联创光电工作、并在联
创光电领取薪酬,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除联创光电外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的职务;保证联创光电的财务人员不在本承诺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除联创光电以外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及领取
薪酬。
保持上市
邓 凯 元 、 2、保证联创光电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
公司独立
电子集团 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
性的承诺
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保证本承诺人推荐出任联创光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承诺人不干预
联创光电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联创光电的财务独立
1、保证联创光电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
部门,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联创光电及其控制的子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
1
本部分内容中出现的“本公司”、“本人”特指出具相关承诺的承诺人。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具体内容1
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干预联创光电的资金使用。
3、保证联创光电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
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
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联创光电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三、保证联创光电的机构独立
1、保证联创光电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依法建立独立和完善
的法人治理结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独
立行使职权并规范运作。
2、保证联创光电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建立独立、完整的组
织机构,并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
他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联创光电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与
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
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四、保证联创光电的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联创光电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
产,且资产全部处于联创光电及其子公司的控制之下,
并为联创光电及其子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联创光电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不以联创光电的资产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
五、保证联创光电的业务独立
1、保证联创光电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
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
的能力,在产、供、销等环节不依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具体内容1
2、保证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在中国境内外从事与联创光电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相竞
争的业务。
3、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量减少联创光电及其
控制的子公司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同时,对重大
关联交易严格按照联创光电的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
履行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的途径,以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联创光电的重大决策事项,
影响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并
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
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七、如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人/本公司单独控制的及/或本人/本公司作为实际控
制人之一的企业,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联创光电
及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
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在本次重组后,本人/本公司单独控制的及/或本人/
避免同业 本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的企业,也不会:
邓凯元、
竞争的承 (1)以任何形式从事与联创光电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
电子集团
诺 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
的业务或活动;
(2)以任何形式支持联创光电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
企业从事与联创光电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
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以其它方式介入任何与联创光电及其控股企业目前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具体内容1
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或活动。
除前述承诺之外,本人/本公司进一步保证:
(1)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联创光电和汉恩互
联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2)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公司拥有
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联创光电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将不利用联创光电股东的身份,进行其他任何损害
联创光电及其控股企业权益的活动;
(4)如联创光电认定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联创光电及其控股企
业存在同业竞争,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进行减持直至全部转让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
和业务;如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联创光电及其控股企业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
先考虑联创光电及其控股企业的利益。
本人/本公司对因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联创光电造
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上海超导与联创光电主营业务存在差异
1、上海超导主营“高温超导带材及其生产设备”,其所
关于上海
生产的高温超导带材目前小批量供应科研院所等机构,
超导科技
“高温超导带材及其生产设备” 主要应用于超导磁体、
股份有限
邓凯元 电力传输等方面。目前高温超导带材在相关方面的应用
公司避免
大部分处于实验室研发阶段,尚未大批量规模化生产。
同业竞争
2、联创光电的电缆业务主要由江西联创电缆科技有限公
的承诺
司及江西联创电缆有限公司经营,江西联创电缆科技有
限公司主营“通讯信号传输通讯电缆(弱电)”,江西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具体内容1
联创电缆有限公司主营“35KV 以下电力传输的常规电
力电缆”,目前主要应用于变电站至户内的输电末端。
二、避免上海超导与联创光电出现同业竞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联创光电
规范运作及公众股东利益,本人作为上海超导的实际控
制人,现就避免上海超导与联创光电出现同业竞争特承
诺如下:
1、本人将促使上海超导的日常经营行为及其与联创光电
合作的“超导感应加热项目”所从事的相关活动与联创
光电及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不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
系。
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确保上海超导亦不会:
(1)以任何形式从事与联创光电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
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
的业务或活动;
(2)以任何形式支持联创光电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
企业从事与联创光电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
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以其它方式介入任何与联创光电及其控股企业目前
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或活动。
3、除前述承诺之外,本人进一步保证:
(1)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联创光电和上海超
导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2)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上海超导不直接或
间接从事与联创光电相同的业务;
(3)如联创光电认定上海超导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
联创光电及其控股企业存在同业竞争,上海超导将停止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具体内容1
从事相关业务或终止为从事该等业务而进行的所有准备
活动,并进行减持直至全部转让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
产和业务;如上海超导与联创光电及其控股企业因同业
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联创光电及其控股企业
的利益。
4、本人对因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联创光电造成的经
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本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与联创光电及其控股企业的主
营业务不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
2、在联创光电完成对汉恩互联 65%的股权收购后,本公
司亦不会:
(1)以任何形式从事与联创光电及其控股企业目前业务
(LED 业务和线缆(不含超导线缆)业务)或汉恩互联
65%的股权收购完成后的新增主营业务(全息多媒体数
上海超导 字互动展示内容制作业务和移动开发运营业务)构成或
科技股份 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上海超导
有限公司
科 技 股 份 (2)以任何形式支持联创光电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
关于避免
有限公司 企业从事与联创光电及其控股企业目前业务(LED 业务
同业竞争 和线缆(不含超导线缆)业务)或汉恩互联 65%的股权
的承诺 收购完成后的新增主营业务(全息多媒体数字互动展示
内容制作业务和移动开发运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以其它方式介入任何与上述主营业务(LED 业务、
线缆(不含超导线缆)业务、全息多媒体数字互动展示
内容制作业务、移动开发运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
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除前述承诺之外,本公司进一步保证: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具体内容1
(1)将和联创光电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
面的独立性;
(2)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联创光电相同的业务。
1、承诺人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联创光电《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充分尊重联创光电
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联创光电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
避表决的义务;
2、承诺人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联创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
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联创光电
及其控制的企业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
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规范和减
邓 凯 元 、 3、承诺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联创光电及其控制的
少关联交
电子集团 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
易的承诺
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联创光电《公司
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联创光电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4、承诺人对因其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联创光
电或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一切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 市 公 司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提供材料
全 体 董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
真实、准
事、监事、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
确、完整
高 级 管 理 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承诺
人 员 、 邓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承诺人(承诺企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具体内容1
凯 元 、 电 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和
子 集 团 及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全 体 交 易 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对方 带的法律责任。
2、本承诺人(承诺企业)声明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
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的、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
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
系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承诺人(承诺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
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承诺人(承诺企业)将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及时向联创光电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
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
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承诺人(承诺企业)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
对由此而发生的相关各方的全部损失将愿意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6、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联
创光电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
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联创光
电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
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具体内容1
诺人(承诺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
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
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
本承诺人(承诺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
者赔偿安排。
1、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
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2、上述 12 个月锁定期届满且业绩承诺期间第一年应补
偿金额确定后,锁定股份可解禁 25%,于业绩承诺期间
第二年应补偿金额确定后,锁定股份可再解禁 30%,于
业绩承诺期间第三年应补偿金额确定后,45%的剩余锁
定股份可全部解禁。
3、在业绩承诺期各年度内,如果汉恩互联当年年末实际
实现的净利润达到当期期末承诺净利润的,则本承诺人
(承诺企业)所持联创光电股份可以按上述安排分批解
袁帆、高
股份限售 除锁定;本承诺人(承诺企业)承诺股份解锁进度不得
媛、凯亚
期的承诺 先于业绩承诺的完成进度。
投资
4、业绩承诺期各年度内,汉恩互联当年实际实现的净利
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则在按照《盈利承诺及补偿协议》
的约定对联创光电进行股份补偿或计算应继续冻结的股
份后解禁当期可解禁股份数;若当期可解禁股份数量无
剩余的,当期不再解禁;且本承诺人(承诺企业)承诺
尚未支付给联创光电的补偿现金继续抵减未来本承诺人
(承诺企业)可解禁的股份数量。
5、为保证本次交易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如果在业绩承
诺期届满后本承诺人(承诺企业)按照约定负有股份补
偿义务而未履行的,则锁定期自动延期至本承诺人(承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具体内容1
诺企业)所负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6、除前述约定以外,若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承诺
企业)担任联创光电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
本承诺人(承诺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联创光电股
份的锁定期在按照上述约定锁定及解锁时,还需遵守《公
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的限制及其他相关限制。
7、如前述关于本次交易取得的联创光电股份的锁定期的
承诺与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承诺人
(承诺企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
整。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承诺企业)本次交易
取得的联创光电的股份由于联创光电送红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而产生孳息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锁定期届满之后股份的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若在本次交易完成时,本承诺人(承诺企业)持有汉
海 通 开 恩互联股权时间超过 12 个月,则股份锁定期为自本承诺
元 、 前 海 人(承诺企业)认购的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厚 安 、 凯 若在本次交易完成时,本承诺人(承诺企业)持有汉恩
富 基 金 、 互联股权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则股份锁定期为本承诺人
彭 兆 远 、 (承诺企业)认购的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戎 浩 军 、 2、除前述约定以外,若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承诺
赵 俊 儒 、 企业)担任联创光电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
杨 荣 富 、 本承诺人(承诺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联创光电股
向 慧 川 、 份的锁定期在按照上述约定锁定及解锁时,还需遵守《公
丁煜 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具体内容1
份总数的 25%的限制及其他相关限制。
3、如前述关于本次交易取得的联创光电股份的锁定期的
承诺与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承诺人
(承诺企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
整。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承诺企业)本次认购
取得的联创光电的股份由于联创光电送红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而产生孳息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锁定期届满之后股份的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本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中认购的联创光
电股份,自该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
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
方式转让,也不由联创光电回购。
2、如前述关于本次交易取得的联创光电股份的锁定期的
邓凯元 承诺与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人将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本次交易发行
的股份上市后还应当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其他关于股份锁
定的要求。本次交易所涉股份发行结束后,本人因联创
光电送股、转增股本而取得的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
定日期安排。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摊薄即期 上 市 公 司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回报有关 全 体 董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事项的承 事 、 高 级 资、消费活动。
诺 管理人员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
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具体内容1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
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
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
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
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
补偿责任。
本人参与联创光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
购的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作为募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的资金未直接或
配套资金
邓凯元 间接来源于联创光电及其关联方,未通过与联创光电进
认购方的
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方式获得任何资金,不存在占用
承诺
联创光电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或要求联创光电及其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情形。
1、最近五年,除了与苏州捷富、杭州维思之间的债务纠
纷之外,本承诺人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1)受刑事处罚;(2)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
袁 帆 、 高 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3)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媛 、 凯 亚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合法合规
投资 2、最近五年,本承诺人不存在违反诚信的情况,包括但
性承诺
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
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
形。
邓 凯 元 及 1、最近五年,本承诺人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
海 通 开 违规行为:(1)受刑事处罚;(2)受到行政处罚(与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具体内容1
元 、 前 海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3)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厚 安 、 凯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富 基 金 、 2、最近五年,本承诺人不存在违反诚信的情况,包括但
彭 兆 远 、 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
戎 浩 军 、 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
赵 俊 儒 、 形。
杨荣富、
向慧川、
丁煜
1、联创光电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和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
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
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2、联创光电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
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上 市 公 司 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亦不存
及 其 董 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
事、监事、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高 级 管 理 3、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联创光电及现任董事、监事、
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案件。
4、联创光电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
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
券等内幕交易行为。
5、联创光电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
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具体内容1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
1、汉恩互联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和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其任职均经合法
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
情形。
2、汉恩互联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
汉 恩 互 联 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及 其 现 任 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亦不存
董 事 、 监 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
事 、 高 级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管理人员 3、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了袁帆、高媛与苏州捷富、
杭州维思之间的债务纠纷之外,汉恩互联现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案件。
4、汉恩互联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
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
券等内幕交易行为。
关于上市 一、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
上市公司
公司现任 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现任
及全体董
董事、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事、监事、
事、高级 者其他非法收入,未侵占公司的财产。
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 二、不存在下列行为:
人员
不存在违 (一) 挪用公司资金;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具体内容1
反《中华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人民共和 立账户存储;
国 公 司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法 》 147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条 及 148 供担保;
条的承诺 (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
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承诺企业)已经
依法对汉恩互联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
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
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汉恩互联合法存续的
情况;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承诺企业)持有
所持股权 袁 帆 、 高 的汉恩互联的股权均为实际合法拥有,除了与苏州捷富、
无负担的 媛 、 凯 亚 杭州维思之间的债务纠纷之外,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
承诺 投资 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
3、本承诺人(承诺企业)持有的汉恩互联股权登记至联
创光电名下之前始终保持上述状况;
4、本承诺人(承诺企业)保证汉恩互联或本人签署的所
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本承诺人(承诺企业)转让汉
恩互联股权的限制性条款;如有该等条款的,本承诺人
(承诺企业)将按照该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将汉恩互联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具体内容1
股权转让事宜通知合同或协议对方或就该等事宜取得合
同或协议对方的同意;
5、汉恩互联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不存在阻碍本承
诺人(承诺企业)转让所持汉恩互联股权的限制性条款。
如有该等条款的,本承诺人(承诺企业)将促使汉恩互
联修改该等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承诺企业)将承担因此
给联创光电造成的一切损失。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承诺企业)已经
依法对汉恩互联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
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
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汉恩互联合法存续的
情况;
海 通 开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承诺企业)持有
元 、 前 海 的汉恩互联的股权均为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纠纷,
厚 安 、 凯 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
富 基 金 、 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
彭 兆 远 、 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所持汉恩互联股权过户或转
戎 浩 军 、 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赵 俊 儒 、 3、本承诺人(承诺企业)持有的汉恩互联股权登记至联
杨 荣 富 、 创光电名下之前始终保持上述状况;
向 慧 川 、 4、本承诺人(承诺企业)保证汉恩互联或本人签署的所
丁煜 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本承诺人(承诺企业)转让汉
恩互联股权的限制性条款;如有该等条款的,本承诺人
(承诺企业)将按照该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将汉恩互联
股权转让事宜通知合同或协议对方或就该等事宜取得合
同或协议对方的同意;
5、汉恩互联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不存在阻碍本承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具体内容1
诺人(承诺企业)转让所持汉恩互联股权的限制性条款。
如有该等条款的,本承诺人(承诺企业)将促使汉恩互
联修改该等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承诺企业)将承担因此
给联创光电造成的一切损失。
关于不存
在《关于
加强与上 联 创 光 电
1、本人/公司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市公司重 全 体 董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大资产重 事、监事、
2、本人/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
组相关股 高 级 管 理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
票异常交 人 员 、 邓
3、本人/公司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易监管的 凯 元 及 全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得参与任
暂 行 规 体交易对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定》第 13 方
条情形之
承诺函
汉恩互联于 2010 年 12 月 23 日与南京白下高新技术园区
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入园协议》,其中就土地
转让费用、工程进度及纳税事项作出如下约定:
“第十四条 项目土地费用 该地块土地基准单价为 150
有关《入
袁 帆 、 高 万元/亩,面积 15 亩,土地款总额为 2250 万元(实际金
园协议》
媛 、 凯 亚 额依照国土部门测定的用地总面积计算)。
相关事项
投资 乙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
的承诺
承诺该项目投资强度不少于 500 万元/亩,入园三年内(从
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到 2013 年底,共计 37 个月)
在白下高新园区年均纳税不低于 400 万/亩的税收要求
(其中乙方 2010 年 12 月份纳税列入考核,该月到 2011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具体内容1
年年底纳税不低于 2500 万元)。甲方给予乙方项目土地
优惠价为 85 万元/亩,土地转让总额为 1275 万元。若乙
方在三年内完成以上税收指标,则在使用期限内土地优
惠价维持为 85 万元/亩。
若乙方三年内年均完成税收在 200 万元/亩-400 万元/亩
(含 200 万元/亩),计纳税总额在 3000-6000 万元的情
况下,乙方必须按 100 万元/亩的价格向甲方补交 15 万
元/亩的土地款,计 225 万元;(实际金额依照国土部门
测定的面积计算)。
若乙方三年内年均完成税收在 100-200 万元/亩(不含 200
万元//亩),计纳税总额在 1500-3000 万元的情况下,乙
方必须按土地基准价格向甲方再补交 65 万元/亩的土地
款,计 975 万元。
乙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
此转让价款不包括土地契税费用,其他相关费用按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转让期间如遇国家土地政策
调整,甲乙双方按调整后的土地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乙方责任与义务 乙方承诺该项目总投资达到
7500 万元,于 2013 年 6 月 30 日之前完成每亩不低于 500
万元投资强度的建设,如投资强度及税收指标达不到协
议要求,则乙方不享受土地转让时的相关优惠政策,土
地转让价格按实际投资强度和区政府有关政策执行,乙
方应补齐所缺差价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应利息。
若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逾 30 天,无故不办理土地转让
合同手续,视乙方对所预定土地的放弃,甲方对乙方所
付土地款定金采用定金处罚条款,甲方有权处置该地块。
乙方在三至五年上市,承诺上市公司注册在南京白下高
新园区,园区上市企业享受市、区给予的优惠政策。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具体内容1
乙方承诺后续新上项目全部落地园区,纳税级次是白下
区,且不在甲方园区外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2010 年
12 月份到 2011 年底在园区纳税不低于 2500 万元,2010
年 12 月份至 2013 年(共计 37 个月)纳税总额不低于
1.8 亿元,并且以后每年纳税额适当增长。如乙方因自身
原因税收完成不了原定目标,乙方应积极主动指定应对
措施,确保目标税收的完成,且甲方有权提出相应补偿
要求。”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汉恩互联未能依照《入园协议》
的上述规定实现相应投资强度及纳税指标,存在违约情
形。为充分维护联创光电及汉恩互联的权益,本人/本企
业承诺,若汉恩互联因未能完成《入园协议》中所约定
的投资强度及纳税目标而被白下区管委会要求补齐相应
土地转让价款或纳税目标,或被主管国土部门或其他有
权政府机关就前述事项问责,则本人/本企业将予以全额
承担,以保证汉恩互联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汉恩互联于 2012 年 2 月 15 日向南京白下高新技术园区
管理委员会出具有关在建工程“汉恩文化创意产业园”
工程进度《承诺函》,承诺:
有关向白
1. 2012 年工程进度具体安排如下:
下高新技
序
项目名称 计划工期 起止时间
术园区管 袁 帆 、 高 号
委会出具 媛 、 凯 亚 1. 桩基础 2 个月 2012.3-2012.4
工程进度 投资 2. 土方开挖及维护 1 个月 2012.5
承诺的承 3. 地下室施工 3 个月 2012.6-2012.7
诺 4. 主体封顶 5 个月 2012.8-2012.12
2. 2012 年营业总额达 4500-5000 万人民币,年实际纳税
总额超过 650 万;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具体内容1
3. 若不能完成承诺条款,我司自愿接受管委会实施的处
罚措施。”
鉴于汉恩互联未能完成上述承诺事项,为维护联创光电
及汉恩互联的权益,本人/本企业现承诺,如汉恩互联因
未能完成向白下高新技术园区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上述
承诺事项而遭受白下高新技术园区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的处罚,本人/本企业将予以全额承担,以保证汉
恩互联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鉴于就在建工程,汉恩互联现持有南京市规划局于 2005
年 11 月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南京市规划局
于 2013 年 3 月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南京市
秦淮区住房和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前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等在建工程合同
有关汉恩
袁 帆 、 高 开工日期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合同竣工日期为 2014
互联在建
媛 、 凯 亚 年 6 月 30 日。目前,在建工程逾期尚未完工,前述相关
工程的承
投资 证照存在过期未续展的情形。就该等情形,汉恩互联目
诺函
前已在积极办理相关续展工作。
本承诺人/承诺企业特此承诺,如因前述在建工程相关证
照过期未续展导致相关政府主管机关调查、问询、处罚
等情形的,本人/本企业将予以全额承担,以保证汉恩互
联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1、截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汉恩互联预付民丰建材建筑
关于与民 材料款 1400 万元,相关协议已签署。
丰建材预 2、该款项挂账时间较长系因相关建筑材料为供正在建设
袁帆、高
付建筑材 的汉恩文化创意产业园工程之用。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
媛
料款之承 汉恩文化创意产业园工程施工进度尚未达到由民丰建材
诺 供应材料的阶段,故相关材料尚未供应,对应款项也未
冲销。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具体内容1
3、本人承诺如民丰建材无法依照协议约定供应建筑工程
材料,则由本人向汉恩互联先行偿付预付建筑材料款
1400 万元。
十、本次重组标的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IPO 申
请文件和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2014 年 7 月 8 日,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
公告《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拟收购汉恩互联 100%股权。
2014 年 9 月 18 日,金刚玻璃董事会审议通过《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2014 年 10 月 8 日,金刚玻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2014 年 10 月 15 日,金刚玻璃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
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41333 号)。
2014 年 11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召开 2014 年
第 66 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金刚玻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事项获得有条件通过。审核意见为要求金刚玻璃说明重组方案中对标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任职约定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2015 年 3 月 6 日,金刚玻璃接中国证监会通知,因参与该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被稽查立案,金刚玻璃并购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
2015 年 5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7
号,处罚了金刚玻璃高管庄某亲属许丽旋、许汉群的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
为。
十一、公司股票的停复牌安排
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
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预计
停牌不超过一个月。并分别于 2016 年 2 月 27 日、2016 年 3 月 5 日、2016 年 3
月 12 日、2016 年 3 月 19 日披露了《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
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2016 临 012 号、2016 临 014 号、2016 临 020 号、
2016 临 021 号)。
2016 年 3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继续停牌公告》(2016 临 022 号),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3 月 22 日起继续停
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一个月,2016 年 3 月 29 日、2016 年 4 月 6 日、2016
年 4 月 13 日披露了《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
进展公告》(2016 临 023 号、2016 临 024 号、2016 临 025 号)。
2016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并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披露了《江西联创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2016 临 033 号),
2016 年 4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
续停牌公告》(2016 临 035 号),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4 月 22 日起继续停牌,预
计停牌不超过一个月,2016 年 4 月 29 日、2016 年 5 月 7 日、2016 年 5 月 14 日披
露了《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 2016
临 036 号、2016 临 037 号、2016 临 039 号)。
根据有关监管要求,上交所需对公司本次重组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公司
股票自 2016 年 5 月 23 日起继续停牌,待取得上交所事后审核意见,且公司予以
回复后另行披露停复牌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标的公司部分股权涉及司法冻结
2014 年 4 月,苏州捷富和杭州维思分别与袁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苏州捷富和杭州维思将所持汉恩互联共计 32.6666%的股权转让给袁帆,在支付
了部分股权转让金之后,苏州捷富与杭州维思于 2014 年 5 月配合袁帆完成了相
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同年 6 月向袁帆出借一笔资金周转款项,但之后袁
帆一直未能如期履约偿付剩余股权转让金及借款。
苏州捷富、杭州维思于 2015 年 12 月就上述债务提起诉讼,根据上海市浦东
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 5141、5142、5147、
5148 号),袁帆负有清偿该等债务的义务,高媛及凯亚投资对部分袁帆的付款义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该等债务尚未缴清,袁帆、高媛及凯亚投资所持汉恩互
联的股权已被苏州捷富、杭州维思申请司法冻结。
2016 年 5 月 12 日,袁帆、高媛及凯亚投资与苏州捷富、杭州维思已签署《执
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苏州捷富和杭州维思收到袁帆支付的 2500
万元(其中 1710 万元支付给苏州捷富,790 万元支付给杭州维思)后,双方将
在次日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和解。双方签订得到法院认可的执行
和解协议后,将在次日递交关于解除对被执行人袁帆、高媛和新余凯亚持有的南
京汉恩的全部股权查封申请”;该协议约定:“协议自被执行人袁帆、高媛和新余
凯亚支付 2500 万元之日起生效。该和解协议(草案)为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的
共识,以最终经法院调解后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为准。”
同时,苏州捷富和杭州维思承诺,自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联创光电对汉恩
互联的并购重组事项最终实施完毕前,对该等股权解封并且不再对上述股权申请
查封。双方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并解除股权查封,相关股
权司法冻结解除程序正在办理中。
(二)标的公司最近一次增资存在瑕疵
2015 年 12 月,袁帆、高媛、凯亚投资、海通开元、凯富基金、前海厚安、
彭兆远、戎浩军、赵俊儒、杨荣富、向慧川及丁煜与汉恩互联签订《增资协议》,
约定前海厚安和赵俊儒向汉恩互联新增注册资本 101.2124 万元,汉恩互联的总
注册资本增加至 5,101.2124 万元。前述增资事项已经汉恩互联股东会决议通过,
增资款项已到位。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由于标的公司部分股权司法冻结解除程序尚未完成,前
述增资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上述事项正在积极规范中,预计于审议本次重组正式方案的董事会召开前解
决完毕。
(三)标的公司剩余 35%股权的后续安排
上市公司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已签订《重组协
议》,协议约定:“在业绩承诺和期末减值测试均完成,且相关补偿安排已充分实
现(如涉及)并令上市公司满意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将向袁帆、高媛、彭兆远、
戎浩军、赵俊儒、杨荣富、向慧川、丁煜、凯亚投资、海通开元、前海厚安及凯
富基金收购标的公司剩余 35%的股份/股权(以下简称“剩余资产”)。各方进一
步同意,剩余资产的收购价格以“不低于届时同行业上市公司资产收购的平均市
盈率倍数”为基本原则,最终价格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十三、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前价格波动异常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128 号文,以下简称“128 号文”)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公司股票连续停
牌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波动情况,以及该期间与上证电子指数(代码:
950089.SH)、上证综指(代码:000001.SH)波动情况进行了自查比较。上市公
司 A 股股票价格在上述期间内上涨幅度为 23.80%,扣除上证电子指数上涨 5.58%
因素后,波动幅度为 18.21%;扣除上证综指下跌 1.41%因素后,波动幅度为
25.21%。综上,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达到 128 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详情参
见本预案“第九章股票价格波动及买卖自查情况/第一节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前价
格波动情况”)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已经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包括上市公司已进行了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相关中介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保密协议、相关交易谈判仅局
限于少数核心人员、相关人员及时签署了交易进程备忘录等。
根据本次重组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中登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查询信息,
在本次停牌前六个月内,存在部分自查范围内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人
员已出具声明和承诺(详情参见“第九章股票价格波动及买卖自查情况/第二节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十四、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
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人资格。
十五、待补充披露的信息提示
由于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尚未完成对标的资产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因此本预案
中涉及财务数据、预估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之用,最终数据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
计报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本次重组涉及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资产评估结果、备考财务数据等将在本次重组的正式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到指定网站(http://www.sse.com.cn)浏览本预案的全
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除本预案的其他内容和与本
预案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重组的交易风险
(一)本次重组审批的风险
本次重组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重组的正式方案
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的正式方案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上述批准或核准为本次交易实施的前提条件。截至本
预案签署日,上述待审批事项尚未完成,本次重组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
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协商确定本次交易
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但仍不
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公司存在
因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中止或取消本次重组的风
险。
(三)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前价格波动异常的风险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128 号文,以下简称“128 号文”)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公司股票连续停
牌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波动情况,以及该期间与上证电子指数(代码:
950089.SH)、上证综指(代码:000001.SH)波动情况进行了自查比较。上市公
司 A 股股票价格在上述期间内上涨幅度为 23.80%,扣除上证电子指数上涨 5.58%
因素后,波动幅度为 18.21%;扣除上证综指下跌 1.41%因素后,波动幅度为
25.21%。综上,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达到 128 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详情参
见本预案“第九章股票价格波动及买卖自查情况/第一节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前价
格波动情况”及“第九章股票价格波动及买卖自查情况/第二节本次交易涉及的
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尽管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积极主动进行
内幕信息管理。上述股价异动可能导致相关方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从而
导致本次重组被暂停或终止审核的潜在风险。
(四)标的公司部分股权涉及司法冻结的风险
2014 年 4 月,苏州捷富和杭州维思分别与袁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苏州捷富和杭州维思将所持汉恩互联共计 32.6666%的股权转让给袁帆,在支付
了部分股权转让金之后,苏州捷富与杭州维思于 2014 年 5 月配合袁帆完成了相
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同年 6 月向袁帆出借一笔资金周转款项,但之后袁
帆一直未能如期履约偿付剩余股权转让金及借款。
苏州捷富、杭州维思于 2015 年 12 月就上述债务提起诉讼,根据上海市浦东
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 5141、5142、5147、
5148 号),袁帆负有清偿该等债务的义务,高媛及凯亚投资对部分袁帆的付款义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该等债务尚未缴清,袁帆、高媛及凯亚投资所持汉恩互
联的股权已被苏州捷富、杭州维思申请司法冻结。
2016 年 5 月 12 日,袁帆、高媛及凯亚投资与苏州捷富、杭州维思已签署《执
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苏州捷富和杭州维思收到袁帆支付的 2500
万元(其中 1710 万元支付给苏州捷富,790 万元支付给杭州维思)后,双方将
在次日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和解。双方签订得到法院认可的执行
和解协议后,将在次日递交关于解除对被执行人袁帆、高媛和新余凯亚持有的南
京汉恩的全部股权查封申请”;该协议约定:“协议自被执行人袁帆、高媛和新余
凯亚支付 2500 万元之日起生效。该和解协议(草案)为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的
共识,以最终经法院调解后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为准。”
同时,苏州捷富和杭州维思承诺,自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联创光电对汉恩
互联的并购重组事项最终实施完毕前,对该等股权解封并且不再对上述股权申请
查封。双方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并解除股权查封,相关股
权司法冻结解除程序正在办理中。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股权司法冻结解除程序尚未完成,敬请投资者关注上述
风险。
(五)标的公司最近一次增资存在瑕疵的风险
由于受汉恩互联部分股权被司法冻结的事项影响,标的公司最近一次增资尚
未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标的公司最近一次增资事项存在瑕疵。截
至本预案签署日,最近一次增资瑕疵事项尚未规范完毕,敬请投资者关注上述风
险。
(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标的资产评估未完成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其经
审计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结果以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为准。本预案涉及的相关
数据可能与最终结果存在一定差异,敬请投资者关注上述风险。
(七)交易标的评估或估值的风险
根据本次董事会决议批准的本次交易预案,标的资产以 2016 年 2 月 29 日为
审计、评估基准日。经初步估算,未经审计的标的公司整体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账面价值为 17,206.16 万元,预估值为 72,047.68 万元,增值 54,841.52 万元,相
应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 65%股权预估值为 46,830.99 万元,增值率为 318.73%。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增值率较高。
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并严格执行了评估的相关规定,但
仍可能出现因未来实际情况与评估假设不一致,特别是宏观经济波动、行业监管
变化,未来盈利达不到预测的盈利结果,导致出现拟购买资产的估值与实际情况
不符的情形。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存在标的公司盈利能力未达到预期进而影
响拟购买资产预估值的风险。
(八)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募集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次交易中,本公司拟采用锁价发行方式向联创光电实际控制人邓凯元非公
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 46,800.00 万元,拟在扣除本次交易相
关的税费(含中介机构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1 全息演唱会运营项目 15,697.53 15,697.53
2 景区全息体验馆建设与运营项目 19,426.56 19,426.56
3 补充流动资金 11,675.91 11,675.91
合计 46,800.00 46,800.00
受汉恩互联经营、财务状况变化及监管政策导向等因素的影响,募集配套资
金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在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募集金额低于预期的
情形下,公司可能需要以分阶段方式实施募投项目。若公司采用上述措施,可能
会导致募投项目进度延误。
(九)业绩承诺未实现的风险
根据已签署的《重组协议》及《盈利承诺及补偿协议》,上市公司与袁帆、
高媛及凯亚投资约定有关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如下:
标的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各会计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伍千伍佰万元(RMB55,000,000)、人民币陆仟陆佰
万元(RMB66,000,000)、人民币柒仟陆佰万元(RMB76,000,000)。(分别简称“当
期期末承诺净利润”),即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为壹亿
玖仟柒佰万元(RMB 197,000,000)。但是,若标的资产评估报告记载的该年度标
的公司收益的估值(以下简称“估值”)高于前述当期期末承诺净利润,则承诺
利润以估值为准。同时,各方进一步确认,若本次交易在 2016 年内未完成交割,
则业绩承诺期将相应顺延,顺延之后的业绩承诺具体安排应当由本协议各方另行
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尽管业绩承诺方案可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降低收
购风险,但如果未来标的公司在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出现经营未达预期的情况,则
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提请投资者关注标的公司承诺业绩
无法实现的风险。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面临的业务和经营风险
(一)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
汉恩互联的主要资源是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全息多媒体数字互动
展示内容制作和移动开发运营业务具有发展迅速、技术更新换代快、技术要求高、
形式丰富多样、互动性强等诸多特点,这决定了交易标的所需的人才大多是知识
交叉性复合人才,既要熟悉传统营销理论和实践,又要掌握全息多媒体数字互动
展示内容制作及移动开发运营的关键技术。汉恩互联的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均在
相关行业从业多年,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丰富的市场开拓、客户服务、运
营维护经验和稳定的渠道资源。保持较为稳定的优秀核心人员团队,是汉恩互联
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尽管上市公司已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的交易对方就标的公司的高管及核心团队的任职期限、禁业期限达成初步约定。
若汉恩互联发展和人才政策无法持续吸引和保留发展所需的管理及技术人才,则
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技术风险
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全息多媒体数字互动展示内容制作和移动开发运营行
业,行业内技术更新迭代较快,如汉恩互联不能保证团队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可
能使自身面临技术落后、服务方案不能满足客户体验需求,整体运营能力下降等
问题,带来市场竞争力下降和企业发展速度减缓的风险,继而严重影响标的公司
的经营业绩。
(三)业务整合风险
为谋求实现公司多元化发展的产业升级战略,同时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原则,
公司分别从未来经济发展趋势、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现状、前景及市场
需求度等方面着手,选择新兴多媒体互动展示领域中的全息多媒体数字互动展示
和互联网行业中的移动开发运营作为公司未来战略发展的新突破口。
尽管公司看好全息多媒体数字互动展示行业和移动开发运营行业未来的发
展前景,并将此作为公司发展的重要一环,但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与上
市公司原主营业务分属于不同领域,未来的管理模式和协同整合能力仍面临一定
的考验。
汉恩互联所处的全息多媒体数字互动展示和移动开发运营行业本身具有技
术不断更新以及商业模式变化较快的特点。上市公司与汉恩互联积极探索合作模
式,致力于打造新的盈利增长点,结合上市公司自身已建立的规范管理体系,公
司管理层对新业务的整合管理已有较明确的思路。但仍不排除未来整合进度及整
合效果未能达到预期的风险,届时可能对公司整体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及经营业
绩等造成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上述风险。
(四)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的风险
作为全息多媒体数字互动展示内容制作和移动开发运营服务的提供商,汉恩
互联未来的盈利能力除了受全息多媒体数字互动展示行业和移动互联网行业发
展趋势变化的影响外,还受后续提供的全息多媒体数字展示和移动营销及运营服
务的市场认可程度、自身运营能力等因素的影响。若后续服务未能延续目前得到
的市场认可,用户体验度降低,汉恩互联自身的资源整合和运营能力及市场地位
出现不利变化等都将对汉恩互联的盈利能力产生直接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汉恩
互联未来业绩可能较历史业绩产生较大变化的风险。
(五)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全息演唱会运营项目”和“景区全息体验馆建设与运营
项目”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汉恩互联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募投项目,
并对各个募投项目进行了经济效益分析与测算,但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竞争
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市场竞争加剧或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都可能对上市公司的
投资回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六)市场、行业竞争风险
标的公司所属的全息多媒体数字互动展示行业和移动互联网行业均属于市
场参与者较多,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行业技术和业务模式的发展日新月异,客
户对于服务的认识和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国内和国际许多公司正在加快进入相关
领域,行业新入者、竞争者频现。汉恩互联如果不能持续提升技术水平、引进优
秀人才、拓展优质客户、扩大业务规模、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准确把握
全息多媒体数字互动展示及移动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客户对其需求的变化,
公司将难以保持对客户持续的吸引力,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在建工程备案及许可证无法续期以及可能导致处罚的风险
汉恩互联正在建设的汉恩文化创意产业园工程项目取得了南京市秦淮区发
改局项目备案(秦发改投资字[2013]97 号),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白环建字(2013)
002),南京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宁规城中用地[2005]0153 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宁白国用(2012)第 01777 号),南
京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320103201310079 号),南京
市秦淮区住房和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320100620130005)。
南京市秦淮区发改局项目备案于 2013 年 8 月取得,有效期为两年,《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于 2013 年 3 月取得,有效期为一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
可工程竣工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汉恩互联正在积极进行前述备案及许可证的
展期申请。请投资者关注在建工程备案及许可证可能无法取得展期,以及可能导
致相关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
(八)与南京白下高新技术园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入园协议》约定
未实现的风险
汉恩互联于 2010 年 12 月 23 日与南京白下高新技术园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签署《入园协议》,其中就土地转让价款、工程进度及纳税事项进行约定。
依协议约定,汉恩互联享受优惠土地转让价格,但如未依照约定达到工程进度并
完成纳税目标,则汉恩互联需补齐土地价款或纳税目标。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汉恩互联未能完成上述约定,请投资者关注汉恩互联可
能因未完成上述约定,导致补交土地款、补交纳税款及缴纳罚款的风险。
(九)与南京白下高新技术园区管理委员的承诺未实现的风险
汉恩互联于 2012 年 2 月 15 日向南京白下高新技术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有关
在建工程“汉恩文化创意产业园”工程进度的承诺,承诺事项如下:
“1、2012 年工程进度具体安排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计划工期 起止时间
1 桩基础 2 个月 2012.3-2012.4
2 土方开挖及维护 1 个月 2012.5
3 地下室施工 3 个月 2012.6-2012.7
4 主体封顶 5 个月 2012.8-2012.12
2、2012 年营业总额达 4,500-5,000 万人民币,年实际纳税总额超过 650 万;
3、若不能完成承诺条款,我司自愿接受管委会实施的处罚措施。”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汉恩互联未能完成上述承诺。请投资者关注汉恩互联可
能因未完成上述承诺,导致补交纳税款及缴纳罚款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一)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
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
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次交易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
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
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股票的价格波动是股票市场的正常现象。为此,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当具有
风险意识,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本公司一方面将以股东利益最大化
作为公司最终目标,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盈利水平;另一方面将严格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严格
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充分、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以利于投资者做
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二)本次重组可能会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重组及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
加;从公司长期发展前景看,引进多元化业务种类和模式,探索新的利润增长点,
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但仍不排除存在以下可能:本次重组完成后,
标的公司实际业绩下滑,配套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需要一定周期,未来收益无
法按预期完全达标,导致公司未来每股收益在短期内出现下滑,以致公司的即期
回报可能被摊薄。因此,特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重组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商誉减值风险
本次标的资产的预估值较该等资产相对应的账面净资产增值较多,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合并对价超过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将被确认为
商誉。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增加一定数额的商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
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汉恩互联未来经营状况未达预期,则存在商誉减
值的风险,商誉减值将直接减少上市公司的当期利润,提请投资者注意可能的商
誉减值风险。
(四)其他风险
本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