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26 证券简称:中材节能公 告编号:临 2016-016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已生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投资赔偿金人民币 29,303,600 元及利息损失,违约金人民
币 3,000,000 元以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43,262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
造成不利影响;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期后利润的影响,需要根据判决执
行情况进一步确定,如相关款项及赔偿费用不能顺利追收,将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9 月 24 日、2016
年 2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及《中国
证券报》披露了《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及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
(2015-039)、《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16-005),现
就涉及诉讼及财产保全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6 年 2 月 2 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就公司与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合
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一
中民三初字第 0169 号),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判决详情请见公司 2016
年 2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及《中国
证券报》披露的《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16-005)
相关内容。
鉴于以上情况,公司 2016 年 4 月 14 日向一中院申请解除对公司担保物的查
封。
近日收到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 0169-2 号),根据该裁
定书,鉴于公司因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复存在,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
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造成不利影响;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期后利润的影响,需要根据判决执行情况进一步确定,如相关款项及赔偿费用
不能顺利追收,将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
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 0169-2
号)
特此公告。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