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2 证券简称:邦讯技术 公告编号:2016-031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20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9日至5月2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交易日
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下午
15:00至2016年5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65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A 区
4号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庆文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96,4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737%。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2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7%。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为 14 人,代表股份 96,77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754%。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为 12 人,代
表股份 10,37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2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保荐代表人列席股东大会
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96,467,6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847%;反对 305,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06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86%;反对 30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6,467,6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847%;反对 305,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06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86%;反对 30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6,467,6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847%;反对 305,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06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86%;反对 30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6,467,6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847%;反对 305,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06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86%;反对 30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6,467,6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847%;反对 305,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06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86%;反对 30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6,467,6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847%;反对 305,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06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86%;反对 30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6,467,6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847%;反对 305,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06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86%;反对 30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辞职及补选新任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6,467,6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847%;反对 305,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06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86%;反对 30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6,467,6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847%;反对 305,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06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86%;反对 30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孙冬松、曹亚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