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二〇一六年五月
重要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
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已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进行核查,
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本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权益变
动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财务顾问出具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
问公司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财务顾问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
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
题;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
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
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1
目录
重要声明 1
目录 2
释义 4
第一节 绪 言 5
第二节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6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图 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和仲裁的情况 8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8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
况8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8
七、核查意见 8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0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0
二、龙跃投资本次权益变动后增持或处置齐星铁塔的股份计划 1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10
四、核查意见 10
第五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11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11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11
三、核查意见 11
第六节 资金来源 12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12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支付方式 12
三、核查意见 12
第七节 后续计划 13
一、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13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13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13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13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 13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13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14
八、核查意见 14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15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5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15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15
四、核查意见 15
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6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16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16
2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16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17
五、核查意见 17
第十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8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1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18
三、核查意见 19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20
第十二节 结论性意见 21
3
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核查意见、核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
指
意见 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详式权益变动书 指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齐星铁塔、公司、
指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59.SZ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晋中龙跃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龙跃投资
本次权益变动 指 龙跃投资增持齐星铁塔股份不低于总股本5%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格 式 准 则 第 1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
指
号》 告书》
《 格 式 准 则 第 1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
指
号》 购报告书》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
第一节 绪 言
2016 年 5 月,齐星铁塔发布《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5 年 9 月 7 日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龙跃投资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买入 21,057,730
股齐星铁塔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龙跃投资持有上市公司 111,781,3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819%。
本次权益变动后,龙跃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132,839,0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31.8712%。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和《格式准则第 16 号》等法规要求,
龙跃投资为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履行了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
义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民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并就其所披露的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本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核查意见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职义务。
5
第二节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龙跃投资。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山东齐星铁
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主要包括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
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
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与备查文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 15 号》、《格式准则 16 号》的要
求,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重要事项或者其他
重要信息的情形。
6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晋中龙跃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晋中开发区迎宾西街 162 号泰鑫商务 A 座 217 室
法定代表人:赵晶
注册资本:90,000 万元
注册号:140702100005480
税务登记证号(国税):142401556562260
税务登记证号(地税):14070255656226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自 2010 年 6 月 02 日至 2025 年 01 月 01 日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通讯地址:晋中开发区迎宾西街 162 号泰鑫商务 A 座 217 室
联系电话:0354-399875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图
经核查,并根据赵晶与赵培林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赵晶与赵培林为龙跃投
资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截止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赵晶 赵培林
60% 40%
晋中龙跃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和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
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
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龙跃投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国籍及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赵晶 执行董事 中国 无
赵培林 监事 中国 无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龙跃投资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
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
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龙跃投资持有德御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3.60%的股份,德御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简称:德御坊,证券代码:834109)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等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
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权的情形。
七、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如实披
露了上述内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最近 5 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除
8
持有齐星铁塔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还持有三板挂牌公司德御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3.60%的股份,此外,未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
融机构 5%以上股权的情形。
9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股份是出于对齐星铁塔企业价值的认可,并看好资本市场未来
发展前景,维护其平稳发展并体现出控股股东应有的社会责任。
二、龙跃投资本次权益变动后增持或处置齐星铁塔的股份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龙跃投资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齐星铁塔股份的可能
性。若龙跃投资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幅度达到信息披露义务标准,龙跃投资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
2015年9月7日,龙跃投资执行董事决定批准本次增持事项。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如实披
露了上述内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信息披露义务
人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所需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实公告了未来增持
计划。
10
第五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龙跃投资持有上市公司111,781,3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819%。
本次权益变动由龙跃投资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本次增持
后,龙跃投资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31.8712%。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齐星铁塔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
结束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如实披
露了上述内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1
第六节 资金来源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龙跃投资用于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或自筹,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支付方式
龙跃投资已通过交易所结算系统完成全部资金的支付。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用于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或自筹,不存
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
联方的情况。龙跃投资已通过交易所结算系统完成全部资金的支付。
12
第七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齐星铁塔权益
的可能性。若龙跃投资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幅度达到信息披露义务标准,将严格
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规则》、《准则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齐星铁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请
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该等计划的决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及时、公开、准确的信息披露,并履行恰当的审批程序。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
大变动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
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13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
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八、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如实披
露了上述内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计划有利于维持上市公司的经营稳定,不会损害
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14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
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
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业务上不存在竞争关系。本次
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将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
易。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如实披
露了上述内容,本次权益变动行为不会影响齐星铁塔的独立性,不会导致同业竞争的情
况,不会对关联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15
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1、2015 年 4 月 20 日,公司向龙跃投资借款 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借款利率为 5.35%;2015 年 7 月 20 日,公司已归还龙跃投资 2,000 万元,剩余 3000 万
元于借款到期日双方签订借款补充协议,延期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借款利率为 4.6%,2015
年 11 月 27 日已归还龙跃投资 3000 万元。
2、2015 年 6 月 16 日,公司向龙跃投资借款 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 2 个月,
借款利率为 5.1%;2015 年 7 月 14 日,公司已归还上述借款。
3、2015 年 6 月 24 日,公司向龙跃投资借款 3,000 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 2 个月,
借款利率为 5.1%;2015 年 7 月 20 日,公司已归还上述借款。
4、2015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向龙跃投资借款 6,000 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借款利率为 4.6%;2015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已归还上述借款。
除此之外,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
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除此之外,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
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
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
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16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
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五、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如实披
露了上述内容。上市公司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向龙跃投资存在借款交易,截
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已全部归还上述借款。此外,龙跃投资不存在与齐星铁
塔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子公司之间重大交易。
17
第十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增持前持股数 增持后持股数量 增持后占总股本
增持时间 本次增持股数(股)
量(股) (股) 比例(%)
2015.07.08 78,754,674 13,359,749 92,114,423 22.100
2015.07.27 92,114,423 200,000 92,314,423 22.148
2015.07.28 92,314,423 1,535,300 93,849,723 22.517
2015.08.21 93,849,723 849,300 94,699,023 22.720
2015.08.24 94,699,023 17,082,300 111,781,323 26.819
2015.09.07 111,781,323 2,227,100 114,008,423 27.353
2015.09.14 114,008,423 2,141,000 116,149,423 27.867
2015.09.18 116,149,423 1,000,000 117,149,423 28.107
2015.09.23 117,149,423 3,221,400 120,370,823 28.880
2015.10.21 120,370,823 1,789,900 122,160,723 29.309
2015.10.26 122,160,723 3,800 122,164,523 29.310
2015.10.27 122,164,523 315,200 122,479,723 29.386
2015.11.02 122,479,723 2,510,373 124,990,096 29.988
2016.01.27 124,990,096 49,950 125,040,046 30.000011
2016.02.01 125,040,046 2,158,200 127,198,246 30.5178
2016.02.02 127,198,246 1,513,260 128,711,506 30.8809
2016.02.03 128,711,506 496,500 129,208,006 31.00
2016.03.04 129,208,006 665,196 129,873,202 31.1596
2016.03.09 129,873,202 1,185,051 131,058,253 31.4439
2016.05.20 131,058,253 1,780,800 132,839,053 31.871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份
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齐星铁塔股票的情况。
18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如实披
露了上述内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最近六个月买卖齐星铁塔股票行为及时进行了信息披
露;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齐星铁塔股票的情况。
19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
的其他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也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
的其他重大信息。
20
第十二节 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
容进行了核查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1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吴晓光 申佰强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苏 欣
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
杨卫东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余 政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0 日
22